金融远期合约和金融期货的区别
金融期货合约与金融远期合约的区别
1、交易地点不同:期货合约在交易厅内公开、公平交易;而远期合约的市场组织则较为松散,没有交易所,也没有集中交易地点。
2、合约形式不同:金融期货是属于标准化合约,对于商品的品质、数量、到期日都有严格的规定;但是对于远期合约,商品的品质以及交割日期等等都是由交易双方自行决定的,没有严格的标准。
3、保证金缴纳与结算时间不同:远期合约通常不缴纳保证金,合约到期才会结算盈亏;而期货合约在交易前必须缴纳合约金额5%—10%的资金作为保证金,由清算公司进行逐日结算。
4、交易的参与者不同:期货交易的市场流动性是比较高的,参与交易的可以是银行、公司、财务机构以及个人;远期合约的参与者大多是专业化生产商。
金融远期合约
金融远期合约:是交易双方在场外市场上通过协议,按照约定价格在约定的未来的日期买卖某种标的的金融资产的合约。
由于采用了一对一的交易方式,交易事项可以协商确定,较为灵活,金融机构或大型工商企业通常利用远期交易作为风险管理手段,但是非集中交易同时也带来了搜索困难,交易成本较高,存在对手违约风险等缺点。
金融远期合约又称为金融远期、金融远期合约、金融远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分别承诺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购买和提供某种金融工具,并事先签订合约,确定价格,以便将来进行交割。
金融远期合约是最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它是交易双方在场外市场上通过协商,按约定价格(称为“远期价格”)在约定的未来日期(交易日)买卖某种标的金融资产(或金融变量)的合约。由于采用了一对一交易的方式,交易事项可以协商确定,较为灵活,金融机构或大型工商企业通常利用远期交易作为风险管理手段。
在作为衍生金融工具的远期合约中,目前最常见的是远期外汇合约。金融远期合约与金融期货较为相似,二者的区别在于:标准化和灵活性不一样;场内场外交易、二级市场发展不一样。
金融远期合约的特点为:
1、未规范化、标准化,一般在场外交易,不易流动。
2、买卖双方易发生违约问题,从合约签订到交割期间不能直接看出履约情况,风险较大。
3、在合约到期之前并无现金流。
4、合约到期必须交割,不可实行反向对冲操作来平仓。
根据基础资产划分,常见的金融远期合约包括四个大类。
1、股权类资产的远期合约
股权类资产的远期合约包括单个股票的远期合约、一篮子股票的远期合约和股票价格指数的远期合约三个子类。
2、债权类资产的远期合约
债权类资产的远期合约主要包括定期存款单、短期债券、长期债券、商业票据等固定收益证券的远期合约。
3、远期利率协议
远期利率协议是指按照约定的名义本金,交易双方在约定的未来日期交换支付浮动利率和固定利率的远期合约。
远期利率协议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交换协议期间内一定名义本金基础上分别以合同利率和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的金融合约。其中,远期利率协议的卖方支付一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卖方支付以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
4、远期汇率协议
远期汇率协议是指按照约定的名义本金,交易双方在约定的未来日期交换支付浮动利率和固定利率的远期协议。
金融期货
所谓金融期货,是指以金融工具作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金融期货交易是指交易者在特定的交易所通过公开竞价方式成交,承诺在未来特定日期或期间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特定数量的某种金融商品的交易方式。金融期货交易具有期货交易的一般特征,但与商品期货相比,其合约标的物不是实物商品,而是金融商品,如外汇、债券、股票指数等。
金融期货主要种类有:
金融期货基本上可分为三大类:外汇(汇率)期货、利率期货和股票指数期货。
1、外汇期货是指协约双方同意在未来某一时期,根据约定价格---汇率,买卖一定标准数量的某种外汇的可转让的标准化协议。外汇期货包括以下币种:日元、英镑、德国马克、瑞士法郎、荷兰盾、法国法郎、加拿大元、美元等;
2、利率期货是指协议双方同意在约定的将来某个日期按约定条件买卖一定数量的某种长短期信用工具的可转让的标准化协议。利率期货交易的对象有长期国库券、政府住宅抵押证券、中期国债、短期国债等;
3、股票指数期货是指协议双方同意在将来某一时期按约定的价格买卖股票指数的可转让的标准化合约。最具代表性的股票指数有美国的道·琼斯股票指数和标准·普尔500种股票指数、英国的金融时报工业普通股票指效、香港的恒生指数、日本的日经指数等。
金融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
金融期货交易(financial futures transaction)作为买卖标准化金融商品期货合约的活动是在高度组织化的有严格规则的金融期货交易所进行的。金融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可概括如下:
第一,交易的标的物是金融商品。这种交易对象大多是无形的、虚拟化了的证券,它不包括实际存在的实物商品;
第二,金融期货是标准化合约的交易。作为交易对象的金融商品,期收益率和数量都具有同质性、不交性和标准性,如货市币别、交易金额、清算日期、交易时间等都作了标准化规定,唯一不确定是成交价格;
第三,金融期货交易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决定买卖价格。它不仅可以形成高效率的交易市场,而且透明度、可信度高;
第四,金融期货交易实行会员制度。非会员要参与金融期货的交易必须通过会员代理,由于直接交易限于会员之同,而会员同时又是结算会员,交纳保证金,因而交易的信用风险较小,安全保障程度较高;
第五,交割期限的规格化。金融期货合约的交割期限大多是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或十二个月,最长的是二年,交割期限内的交割时间随交易对象而定;
第六,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可在交割日之前采取对冲交易结束其期货头寸,无须进行最后的实物交割。大多数期货都是通过平仓来结清头寸。
第七,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清算制。每日交易结束后,清算公司都要根据期货价格的升降对每个交易者的保证金账户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