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定领导、管理协调主体,权责明确
主体和权责的明确,有利于建设协调畅通、高效运行的自贸区管理体制,为自贸区的进一步建设发展提供行政体制保障。
办法规定,在管理机构层面,大连市设自贸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中国(辽宁)自由贸易实验区大连片区管理委员会。其中,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把握改革创新试验方向,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推动相关部门落实各项试验任务,协调解决自贸区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统筹指导、综合协调自贸区建设各项工作,承担自贸区改革推进、政策协调、制度创新研究、统计评估等职能。自贸区大连片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统一管理自贸区建设发展,承担推进落实自贸区建设发展任务的主体责任,统筹管理和协调自贸区有关行政事务。对于已有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连保税区管委会,由现有机构负责推进落实本区域的自贸区建设发展任务。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海关、检验检疫、海事、金融、边检等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自贸区建设,依法承担自贸区有关行政事务。
在管理权限方面,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贸区改革创新需要,向自贸区管委会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权限。
二、建立健全容错机制,完善自贸区内部体制
自贸区鼓励先行先试,探索制度创新。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区开展创新活动。建立健全容错机制,建立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激发创新活力。
为给自贸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办法规定自贸区应当建立行政咨询机制,并可将专业性、技术性或者社会参与性较强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委托给社会组织或者聘请专业团队承办。
三、吸引外商投资,便利投资和贸易
从上海等已有自贸区发展来看,自贸区的最大亮点在于投资自由化和贸易便利化。从内容上看,办法充分体现了这一要求。在投资领域,办法规定自贸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意即,在投资管理领域,自贸区直接取消了审批制度,除负面清单列明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之外,各类市场主体,包括内资和外资企业均可依法平等进入市场,外企设立后到相关部门备案即可。如此,既体现了自贸区在投资领域的开放程度,也彰显了鲜明的法律精神和法治思维,控制和消减了一部分行政权力,赋予企业更大的便利和活力。在审批流程方面,简化了企业办理注册和注销的手续,推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登记模式,缩短办事时限,降低办事成本,以“减证”推动“简政”,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同时进一步营造便利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的营商环境。在国际贸易监管和服务方面,自贸区实行“单一窗口”服务模式,对参与国际贸易和运输的各方通过单一的平台,一次提交标准化的信息和单证,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的要求。“单一窗口”服务模式与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相似,旨在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节约行政资源和市场主体的时间成本。
四、加强金融改革创新,稳步推进金融领域开放
金融创新是自贸区建设和发展的核心动力和内在支撑。在金融开放层面,办法允许各类符合条件的资本在自贸区内设立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等地方金融组织,允许各类金融机构在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在金融改革层面,办法推动人民币的跨境使用和资本项目的可兑换业务,探索建立与自贸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对区内企业,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更大的实惠和方便。
五、调整产业结构,深化东北亚区域开放合作
结合《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所赋予辽宁自贸区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以及对大连片区的重点发展要求,办法对大连自贸区产业布局做出总体安排,要求加快智能装备、海洋工程装备、新能源汽车、新材料、高技术船舶、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等产业集聚,构建先进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的产业布局。
结合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办法提出与东北亚各国在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娱乐等专业服务领域开展投资合作。建设物流枢纽,推进海陆空邮联动发展,加强和完善大连港在“三大通道”中的核心枢纽节点功能,深化自贸区多港区联动机制,加快东北亚区域性邮轮港口、国际客运中心及保税航油站和保税油供应基地建设,推动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进程。
六、坚持法治先行,完善保障机制
办法要求自贸区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和惯例,充分发挥立法先导作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自贸区内企业开展检查和设置评比;除国家及省设立和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自贸区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
结合国务院推进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政策的落实,自贸区倡导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仲裁机构,并积极完善调解制度,创新国际仲裁和商事调解机制,及时合理地化解各类纠纷。随着自贸区内各行业协会、各类商会组织的建立,以调解、仲裁、司法裁决为构架的纠纷化解机制将为内外资企业加强合作,及时公平地处理争议,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在服务贸易领域,办法提出着重培育发展专业化和国际化的律师、公证、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才队伍,鼓励境内外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在自贸区内开展法律专业服务,建立健全国际法律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