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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出台支持上海自贸区建设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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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意见指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对推动试验区建设,实现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明确,试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优化试验区营商环境。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在试验区内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试验区内试行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试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

  意见指出,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规定;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意见还提出,优化企业设立流程,提升试验区登记效能。授予试验区工商部门外资登记管理权,试验区内实行企业设立“一口受理”。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样式,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外,将其他各类企业营业执照统一成一种样式。

  此外,意见明确,转变市场主体监管方式,维护试验区市场秩序。建立以工商部门经济户籍库为基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创新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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