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实施企业注册登记改革等事项的公告》(沪关公告[2014]28号)、《上海海关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纳入企业准入“单一窗口”的公告》(沪关公告[2014]30号)、《上海海关关于执行》(沪关公告[2014]31号)等相关规定,设立在上海自贸区内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交海关验核):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不提供);
(4)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提供);
(5)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报关企业、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特殊监管区双重身份企业需提供);
(6)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洋山保税港区、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及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的企业也可向上海自贸区综合服务大厅海关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办理注册登记。
所在地海关或自贸区综合服务大厅海关窗口接受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注册登记手续,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根据以上海关注册登记规定,内外资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的注册区别主要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涉及的商务委发的相关材料上,即内资企业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外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