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可提出哪些建议?——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对国家经济、产业结构、企业实力等均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目前全球服务贸易中的数字贸易占比已经超过一半,各国数字贸易呈现出一派蓬勃发展的势头。
国家层面
发达国家的数字经济发展领跑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占据数字技术优势和互联网技术优势,传统行业与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融合度高于发展中国家,因此在全球数字贸易竞争中一直是引领者。
发展中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潜力较大。尽管发达国家占据数字技术优势和互联网优势,但发展中国家庞大的消费市场和不断缩小的技术差距,使其在未来数字贸易的追赶战中潜力巨大。中国信通院的最新研究报告显示,发展中国家的数字经济增速已经超过发达国家。目前,中国的数字经济规模已仅次于美国,牢牢占据全球第二位,成为名副其实的数字贸易大国。
企业层面
当前,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互联网企业也在横向扩张,如今互联网巨头企业掌控着全球数字贸易的话语权,主导着数字贸易的发展方向。谷歌在1998年创立之初,仅提供搜索引擎服务,但如今已经扩张到数字视频、Gmail通信、电子商务等。
其他的互联网巨头如阿里巴巴、百度、腾讯等也是如此,其提供的数字产品和服务涵盖了搜索引擎、社交媒体、数字视频、数字音乐、电子读物、通讯服务、电子商务、云计算等等,加速重构着全球数字经济生态圈。美国和中国拥有着全球绝大多数的互联网巨头企业,根据2016年互联网企业的股票市值排名前15名的企业中,中国有4个,美国有11个。
尽管美国和中国“垄断了”全球互联网巨头企业,但在开放、包容、共享的全球数字经济时代,中小企业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传统贸易时代,中小企业参与全球价值链生产分工一般面临着较高的关税成本和交易成本;数字经济时代,信息、数据传输极其便利,大大降低了贸易中的交易成本和信息搜寻成本,中小企业如今可集中资源从生产、加工、出口转向品牌设计和产品研发,提升其产品附加值,满足全球消费者多样化的消费需求,促进其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中的深度参与。
数字贸易壁垒发展现状
互联网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促进了传统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向数字贸易转变。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与十年前的全球跨境数据流量相比,如今的全球跨境数据流量已经达到了250+TB/秒,增加了近60倍,对全球的经济影响超过5万亿美元,贡献了3.8%的全球GDP,但国家之间的数据流量增速要远低于国家或地区内部的数据流量增速。
一个最重要的原因便是互联网技术与数字技术发展带来的海量跨境数据流动,让各国政府越来越担忧本国产业的发展、国家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安全,各国纷纷对数字贸易进行了管控和限制,设置各种了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数字贸易关税壁垒的发展现状
数字贸易在内容与形式上与传统货物贸易有很大的不同。数字贸易产品的载体并非是有形载体,而是无形数据流,而且数字贸易产品并未包括在现行的海关估价体系分类中。数字贸易的兴起对以传统贸易为基础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产生了很大的挑战与冲击。在目前全球并无统一数字贸易规则的情况下,各国数字贸易关税壁垒越来越明显。
针对数字贸易关税壁垒,WTO提出了成员之间电子传输免征关税的议题,目前,根据WTO的最新谈判结果,各成员国暂时同意对数字产品免征关税。但该条款仅仅是暂时的,并非永久性免征。再者WTO的技术中立原则中规定,政府应该公平公正地制定不同技术市场的竞争规则,电子传输免征关税条款与该规则相悖,因此电子产品免征关税条款在实践中极具不稳定性。
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因为产业发展水平不同、利益主张不同,因此对数字贸易征税的态度也不同。
美国是全球经济体中最早开始发展数字贸易的国家,如今已是数字贸易强国,因此在WTO会议上支持电子传输永久免关税的主张,并提出建立更加开放自由的数字贸易市场,对所有的数字产品和服务免征关税。欧盟尽管由发达国家组成,但在数字贸易发展上仍然弱于美国,因此在数字贸易的关税主张上趋于严格,对数字贸易态度谨慎。
从1998年开始,欧盟将数字产品销售收入归入了劳务销售范畴,免征关税,但对欧盟成员国内部的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消费征收20%增值税。在数字服务方面,还规定非欧盟成员国向欧盟成员国境内提供数字服务时,同样征收20%增值税。
在WTO的谈判会议上,欧盟持中立原则,主张不对数字贸易主体企业征收关税,但反对对数字产品永久免征关税的提案。欧盟对数字贸易的种种谨慎态度,使其在信息和通信行业的进出口占比上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甚至低于亚太地区。近年来,欧盟倾向于将数字产品归入《关贸总协定》(GATT)待遇标准项下,税收将会成为欧盟保护数字产业越来越重要的手段。
欧盟在数字贸易中持谨慎态度,发展中国家因数字产业发展落后更是如此。发展中国家因为处在数字产业的起步阶段,在数字贸易中处于劣势地位,其数字产品逆差往往较大,对数字产品免征关税将会降低其关税收入,损害其税收主权,更难以令其有效地监管数字贸易。
因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均对数字贸易产品免征关税主张持反对态度。但数字贸易壁垒的存在反过来又会阻碍发展中国家的数字贸易发展,发达国家先进的数字技术、数字服务、高端知识要素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发展中国家落后的数字产业发展,因此也有部分发展中国家改变了对数字产品征税的态度,主张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条款设置更长的时间限制,降低或取消数字贸易关税以促进本国数字产业发展,中国就是其中一员。
同时,在WTO第十一届部长会议中,部分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希望能够通过电子传输免征关税条款放宽欧盟、美国等数字产业发达国家对本国的市场准入标准,提倡延长执行电子传输免征关税决议。
数字贸易非关税壁垒的发展现状
虽然目前电子传输免征关税条款设置了更长的执行期限,但各国仍可以设置非关税壁垒对数字贸易进行限制。数字贸易非关税壁垒主要包括:数据跨境流动限制、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侵权等方面。
若国家之间未对数字贸易做出国民待遇承诺和市场准入允许,各国仍可以以各种歧视性的法律法规对贸易伙伴国的数字贸易主体设置不同的监管标准和市场准入标准,以非关税壁垒的形式限制数字产品和服务的贸易。
最早设置和最受关注的数字贸易非关税壁垒是本地化措施,主要包括设施本地化、服务本地化和数据本地化三种,设施本地化要求数据存储设施必须储存在本国境内,跨境数据流动需要征得数据所有人的允许;服务本地化要求当进行数据存储时,必须使用本地生产和提供的服务;数据本地化要求数据必须存储在本国境内,数据跨境流出会面临一定的规则限制。
广义上说,这三种本地化措施均是跨境数据流限制,狭义上说,只有数据本地化是跨境数据流限制的一部分,本文采用广义的解释。
跨境数据流限制不利于数字贸易的发展与优化,尤其是提高了企业的交易成本和运行成本,信息的不对称性提高,也损失了学习发达国家先进数字技术的机会,不利于企业的数字技术研发,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但跨境数据流限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应对数字贸易中的国家数据安全问题,各国政府仍然纷纷采取了各种措施,包括设置外商准入标准、当地存在要求、当地含量要求等。
美国为保持本国数字产业在国际市场的优势,一直倡导数字贸易跨境数据流动完全自由化的主张,期望构建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新规则,并在其中充当领导者角色。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为数据跨境流动带来的国家安全隐患所采取的限制措施较少,仅通过制定联邦政府云计算战略规定数据存储地和保障数字服务。
欧盟在这一问题上则相对谨慎,为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安全,对跨境数据流动做出了一系列的本地化限制措施。以中国、俄罗斯、巴西为首的发展中国家更是如此,对设施、服务、数据均设置了本地化标准。
结语
总的来说,在跨境数据流动问题上,完全的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是不可行的,需要各国共同努力,找到跨境数据流动与信息安全保护的平衡点,促进数字贸易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