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11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2件国务院文件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此次调整有的是将已经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适用的调整内容扩大到新设的7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有的调整则适用于1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本次调整工作进一步完善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法治保障,同时也预示着改革开放前行步伐的加快。
一、“负面清单”外资管理体制改革成为自由贸易试验区主要亮点
2013年9月,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率先出台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2013年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这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和点赞;2014年,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将2013年“负面清单”的190项特别管理措施缩减为139项。随着2015年4月广东、天津、福建3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运行,国务院决定统一制定“负面清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2015年版“负面清单”进一步将特别管理措施减为122项。2017年4月,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和陕西7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运行,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数达到11个。201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在2015年“负面清单”基础上进一步修改调整,印发了2017年版的“负面清单”,进一步将特别管理措施减少至95项。
大道至简。“负面清单”改革模式印证了这一古训。“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有效地改变了传统的“逐案审批”模式。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推动改革开放的战略举措,探索通过制度创新来解决改革进入深水区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外商投资审批体制改革就属于这种重点难点问题之一。各地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实践表明,“负面清单”模式带来了更高标准的规范化、更高水平的透明度、更大空间的便利化。
二、“负面清单”完善找准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与法治推动改革的平衡点
自由贸易试验区要建立“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法治化”是重中之重。“法治化”是解决营商环境中“堵点”、“痛点”和“盲点”的良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自由贸易试验区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对于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依法授权开展试点工作;对于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具备复制推广条件的改革举措,及时总结修改完善相关法律。
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相关改革开放措施始终遵循“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3年8月30日针对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2014年12月28日针对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发布了授权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先后于2013年12月、2014年9月、2016年7月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相关规定。为配合2017年版“负面清单”的调整,国务院公布了《决定》。本次调整涉及到采矿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信息和商业服务业、金融业、科学研究和文化等领域进一步扩大开放。这些将为相关企业提供更多的营商机会,完善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营商环境。
进入新时代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成为全国更高标准对外开放的“聚宝盆”、“加油站”、“发射台”。各自由贸易试验区统计数据表明,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数量持续攀升,引进外资金额也在稳步增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逐步深入人心,推动了自由贸易试验区营造公平透明、法治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百尺竿头更进一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负面清单”仍然有缩减幅度、提高透明度的空间。在中国步入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之际,我们要按党的十九大报告所要求的那样,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步伐,在深化制造业开放的同时,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重点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这次国务院适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将进一步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工作的完善。
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我们期待着法治更主动、更生动地引领新一轮的改革开放!(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龚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