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
根据《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等7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流通函〔2017〕270号)规定,自2017年6月15日起,受商务部和税务总局委托,省商务厅、省国税局负责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试点的企业要求主业突出、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并具备《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以下简称560号文)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包括:
(一)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亿元,并实缴到位。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融资租赁业等相关行业管理工作经验。
(四)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五)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
(一)试点申请书。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实收资本金、股权结构、股东信息、经营范围、上一年简要经营情况(含纳税情况)、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未来3年业务总体规划等)。股东信息包括所有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营业务范围以及上一年营业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等简要情况。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验资报告(如多次验资,每次验资报告均需提供)。
(四)注册资本金来源说明。
(五)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六)拟任(或现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控负责人等主要高管名单、从业履历、资格证书及相关行业从业经验证明材料等。
(七)申请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含附注,新建企业提供所有法人股东上述材料)
(八)法人股东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九)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无违规经营的证明,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依法纳税情况说明(新建企业提供所有法人股东上述材料)。
(十)如关联企业中有从事典当、小额贷款、信托、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互联网金融等业务的,需提供与关联企业的关系,以及相关业务上一年简要经营情况,主要包括业务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等。
(十一)由具备从业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发起成立的企业或拟成立的子公司,还需提供股东(母公司)上一年度融资租赁业务的详细经营情况,具体为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年度经营情况表所载内容及对有关数据的详细分析说明。
(十二)申请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以上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一式四份,装订成册。
三、申报程序
(一)在自贸试验区注册的,申请从事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的企业,向舟山市商务局递交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二)舟山市商务局按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向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或股东)依法纳税情况,对通过初审的企业出具推荐函,并随同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省商务厅。
(三)省商务厅会同省国税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省商务厅、省国税局联合发布公告。企业持批复文件至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增项业务。
四、有关要求
(一)做好信息报送工作。舟山市商务局应指导试点企业及时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和浙江省融资租赁行业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有关信息,按时完成信息季报、年报工作。同时,舟山市商务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和上季试点企业变更工商登记情况报送省商务厅,抄送省国税局。
(二)加强行业风险监管。舟山市商务局应加强属地监管。要利用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强化对试点企业风险防控重点环节,以及非法集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要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切实防范出现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对不按要求报送企业相关信息,在一年以上未实质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试点企业,省商务厅将会同省国税局取消其试点资格。
(三)规范企业变更管理。自贸试验区内的试点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产业结构等,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内容报省商务厅备案。其他工商登记注册地变更到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应及时将原申报材料和批准文件、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商务厅备案,按试点企业进行管理,并享受同等待遇。试点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后,其注册资金、高管人员、关联企业等应符合试点申报条件,并及时登陆融资租赁信息系统修改相关信息。对于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如迁出自贸试验区,应当按自贸试验区外企业申报试点现行规定重新申报确定试点资格。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