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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舟山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事务“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01-16 2510
核心提示:(舟跑改办〔2017〕6号)市级各有关单位: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加快推进行政审批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实

(舟跑改办〔2017〕6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加快推进行政审批“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17〕25号)精神,现印发《舟山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事务“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4月20日

 

舟山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事务“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提升人民群众改革获得感,根据《舟山市加快推进行政审批“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实施方案》(舟政办发〔2017〕2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年办件量小、办事频率低的行政审批事项,作为综合事务纳入综合事务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发证,一窗对外,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其他综合事务进入、撤出综合受理窗口必须经市审招委同意。

第二章  工作机制及职责

第三条 市审招委职责:

(一)负责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其他综合事务受理窗口(以下简称综合受理窗口),负责其他综合事务审批事项的“一窗受理、网上流转、及时反馈”等工作; 

(二)综合受理窗口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按标准化材料受理,审批事项受理材料、办结材料由综合受理窗口扫描后上传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综合受理平台(以下简称综合受理

平台)以便相关部门调用,并通过综合受理平台分发给相应的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三)跟踪督查行政审批事项审批办理进度;

第四条 综合事务所在部门的职责:

(一)将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办理;

(二)制作进入综合受理窗口审批事项的《办事须知》等政务公开资料;按照“一窗进件、网上审批、全程监管”要求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同步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及时梳理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化材料受理指南并对外公布;

(三)选派工作人员到窗口工作或指派审批人员临时到

窗口指导办理或直接通过综合受理平台网上办理审批业务;

(四)负责窗口业务指导和对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协调窗口与本部门、部门与部门间的审批业务工作,保证审批事项办理正常运行;

(五)配合市审招委管理开展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职责:

(一)熟悉进入综合受理窗口各部门的审批业务;

(二)负责受理、办理、送达进综合受理窗口办理的各部门审批事项;

(三)及时、准确答复服务对象所咨询的办事信息;

(四)做好与相关审批部门的业务联络、协调工作;

(五)及时受理、办理网上审批事项,及时将手工受理、

办理事项情况扫描录入综合受理平台;

(六)自觉遵守中心的各项制度,接受市审招委的考核、监督;

(七)完成市审招委布置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综合受理窗口工作规范:

(一)授权办理。综合事务所在部门要制定对综合受理窗口的委托授权文件,明确审批事项和权限。所有审批事项委托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发证,实行“窗口统一受理,网上业务流转,部门内部运作,承诺时限办结”。

(二)公开审批资料。综合事务所在部门应将进综合受理窗口受理、办理的所有审批事项按一事一表的形式印制成《办事指南》,与申请表、示范文本一起集中放置窗口,供群众领取。《办事指南》内容应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申报资料、承诺(法定)时限、收费标准(依据),承办处室、联系人、咨询、投诉电话等。办理结果按法律法规规定公开。

(三)受理审批事项。1、咨询件:服务对象来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咨询,窗口工作人员应根据部门提供的资料和本人所掌握的情况,向服务对象作宣传、介绍,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2、即办件: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当场审核申报的资料,认为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且可当场办理的,应即时作出许可决定交服务对象。3、承诺件: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经初审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即时向服务对象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时将有关申报资料扫描上传综合受理平台并通知该审批事项的职能部门,该职能部门应在当日及时登录综合受理平台受理审批,审批职能部门需要纸质申报资料的也应在次日及时派工作人员到综合窗口办理移交手续;职能部门办理完毕后,及时登录综合受理平台反馈相关办理情况,并且最迟应在承诺办理时限期满的前1日将办件结果交回综合受理窗口,由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将办件结果交服务对象。

(四)当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批事项有困难时,该审批事项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在接到综合受理窗口电话后一小时内赶到窗口,指导受理本部门审批事项。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综合受理窗口管理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综合事务所在部门应按“前台综合受理、部门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模式,健全相关审批工作机制,改革内部审批程序,整合内部业务分工和工作流程,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业务处室负责人作为市级综合受理平台审批责任人,做到审批有人联络、有人办事、有人监督。同时按AB岗确定政治优、业务精、素质好的正式在编人员及时登录综合受理平台办理审批业务,指导窗口的审批业务受理,及时向综合受理窗口提供行政审批事项最新政策调整要求等,建立工作联系网络,保证窗口随叫随到。市审招委要加强对综合受理窗口的协调、监督和服务,不断提高审批质量和服务水平,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定期反馈给窗口各组成部门。

(二)强化考核,规范管理。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遵守市行政服务中心各项管理制度,按规定参加市审招委组织的会议、培训等。综合受理窗口组成部门和市审招委应对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的业务、素质培训,使窗口工作人员能准确、及时地受理办理各类审批事项。

(三)严肃纪律,运行畅通。进驻综合受理窗口的审批事项不得在原单位受理、发证。综合受理窗口各组成部门在综合受理平台的应用情况列入年度审改工作考核。对综合受理平台审批的受理、办理和办结情况进行全程实时监察,严肃查处违规审批、超时审批、相互推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报市纪委(监察局)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审招委负责解释。

 

抄送:各县(区)审招办,各功能区综合服务中心。

 


舟山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4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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