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产业化,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形成新兴产业和带动传统产业升级,以创新知识为基础的最新科技成果和最新工艺技术的工程化、规模化和商品化。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实施第二条所指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和从事与之相关的其它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围绕产业结构调整,从重大项目入手,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将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滚动执行。市政府为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扶植。
第五条 实行激励科技人才的政策,努力营造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人才环境,充分体现知识的价值,创建人力资本与货币资本有机结合的机制。
第二章 发展重点
第六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要求,结合高新技术开发优势和技术吸纳能力等条件,重点选择电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环保技术三大领域的技术开发成果实施产业化,加快信息产业、生物农业和生物医药产业,环保产业的发展。
第七条 大力支持我市自主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同时鼓励从国内和国外引进高新技术成果在我市实现产业化。
第三章 项目认定
第八条 按领域分别设立由有关技术、财务、金融和管理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的咨询机构。
第九条 由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认定,认定后需纳入市重点项目计划的,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 项目认定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技术成熟度、规模生产的工艺技犬条件、产品市场前景、经济可行性、抗风险能力和业主资信、伞业运行机制等。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财政产业扶持政策。
(一)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指经认定的项目,下同),从第一次销售之日起3年内,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和所得税由财政扶持,其中增值税全部扶持项月单位,所得税由市集中15%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化。3年期满后,经批准的产业化项目可延长5年享受所得税扶持50%的优惠。
(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所得税扶持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产值占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按减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所需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
(四)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科研和生产用固定资产投资,经税务部门审查确定后,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执行。
(五)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设所需进口符合海关免税目录的设备和仪器,免征进厦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三峡库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在国家给予的总额度内享受进口物资退税的优惠。
(六)高新技术开发区在2001年内继续执行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收入市级分成部分扶持90%的政策。
第十二条 税外费豁免政策。
从1999年至2003年,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可享受下列税外费豁免政策:
(一)免收建设过程中的给排水、电力、天然年增容费。
(二)免收组建产业化项目公司时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费用(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用地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并依法审批,纳入市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第十四条 风险投资政策。
(一)设立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风险担保资金。从1999年起至2003年,每年由市财政根据当年财力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项目业主按担保额度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共同组成风险担保资金,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融资担保。
(二)鼓励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和其他企业资金入股,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风险投资。
第十五条 扶持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业政策。经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公司,从本规定发布之日或注册时间起5年内,经认定投资或投保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其收益所征税额的地方收入部分全额扶持,以充实公司资本金。
第十六条 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多元投资政策;
(一)商业银行向市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发放贷款,对短期内付息能力较差的企业适当给予政府贴息。
(二)外商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开办高新技术企业并实施产业化项目,可同时享受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和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优惠政策。
(三)非公有制企业和国内私人投资者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可同时享受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优惠政策和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的优惠政策。高新技术成果以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其技术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在《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若项目投资各方业主协商一致,并经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其比例可达35%或更高一些。但在公司解散时,无形资产超过35%的部分不得作为股份参与资产清算和分割。属职务发明的成果主要完成人可持有成果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数额30%的股份。
对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的有关鼓励政策按即将颁布的《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本扩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