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区内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指投资包括投资新办项目,购买、兼并、租赁区内现有企业及与区内现有企业合资、合作、合营。外来投资者是指通过新办、购买、兼并、租赁、合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在我区依法注册组建独立核算企业或投资建设项目的万盛区境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外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外来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建设的各类项目。外来投资企业是指由外来投资者在我区依法注册组建且在我区缴纳各种税费的独立核算企业。
本政策所指工业项目或工业企业不包含矿产资源开发类项目或企业;第三产业项目不包含房地产开发类项目。
第三条 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保要求,项目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和容积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四条 实施本政策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和重庆万盛工业园区倾斜的原则;鼓励盘活现有闲置资产的原则。
第二章 财税政策
第五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土地、厂房、设备等,下同)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新办工业项目,从投产后的次年起,将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区财政留成可支配部分集中为专项资金,前3年按专项资金的100%奖励给企业;将其缴纳的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区财政留成可支配部分集中为专项资金,前2年按专项资金的50%奖励给企业,以扶持企业发展。
第六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项目,从投产后的次年起,将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区财政留成可支配部分集中为专项资金,前3年按专项资金的100%,第4年、第5年按专项资金的50%奖励给企业,以扶持企业发展。
经重庆市市级以上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或科技创新型项目(以认证书为据),不受投资规模限制可享受本条政策。
第七条 投资建设重庆万盛工业园区标准厂房项目,将出售时缴纳的营业税区财政留成可支配部分集中为专项资金,在企业缴纳后三个月内奖励给企业;免征开发商在标准厂房产权登记和交易备案时应缴纳的契税。
第八条 凡投资新办大型商场或超市,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自企业经营纳税之日起,将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区财政留成可支配部分集中为专项资金,前2年按专项资金的100%奖励给企业,第3年按专项资金的50%奖励给企业。
第九条 投资开发旅游等娱乐服务业项目的财税政策按《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娱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万盛府发〔2006〕46号)执行。
第十条 在万盛区投资新建三星级及以上宾馆项目,经营企业享受本政策第六条规定的财税政策。
第十一条 投资者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地从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从项目投产后的次年起,将其缴纳的税收区级留成可支配部分集中为专项资金,5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第十二条 从事农、林、牧产品深加工的龙头企业,除享受工业投资财税政策外,还可享受中央、市、区规定的农业龙头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章 规费政策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新办生产性项目,建设期间凡属区级部门收取区财政所得的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一律按核准标准低限减半收取。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项目、新建各类市场、新办商贸流通企业、新办服务业或旅游开发项目以及区内工业企业进行联合、兼并、租赁、收购、破产重组的投资项目,在建设期间,属区级部门收取区财政所得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全免,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收取的规费,按核准收费标准低限减半收取。
第十五条 重庆万盛工业园区(含工业园区各组团,下同)为"无费园区",凡入驻重庆万盛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免收一切与项目开工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关的区级行政事业性规费。
第十六条 凡投资重庆万盛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或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免收项目建设涉及的一切区级行政事业性规费。
第四章 土地政策
第十七条 凡在重庆万盛工业园区外新征工业用地,土地价格按国家规定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执行。
第十八条 凡在重庆万盛工业园区内投资,土地价格依据项目投资强度、规模和创税能力给予不同的优惠价格。
(一)凡投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企业,在支付土地出让综合价金的50%以后,即可办理有关手续,余款可在签订投资协议2年内分期付清。
(二)凡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企业,在支付土地出让综合价金20%以后,即可办理有关手续,余款可在签订投资协议3年内分期付清。
(三)对一次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或经重庆市市级以上部门认定为高新科技(以认证书为据)的,或每亩土地年上缴税金在2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以及世界500强、全国500强、全市工业50强入驻万盛工业园区的项目,可采取灵活方式提供土地。
第十九条 凡入驻重庆万盛工业园区的企业,既可按第十八条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同园区管委会协商一致,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第二十条 收购区属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且仍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相关规费按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投资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重庆万盛工业园区外投资的项目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集中办理手续,执行"承诺服务、限时办理、按规收费"制度,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次性收费,一道门办结所有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凡入驻重庆万盛工业园区的项目,在投资业主完成项目建设方案后,由园区管委会召集相关审批部门集中评审,通过评审后,采取边施工、边完善手续的方式进行建设,所有手续由园区管委会代办。
第二十三条 工业园区的水、电、气、路、通讯、闭路等公共、公用基础设施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协调建设。物业管理方面,实行统一供给、统一价格、分表计费、按月结算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行执法检查许可制。未经区委、区政府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组织区确定的重点企业参加各种培训、评比、赞助、协会和到企业进行各类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确因工作需要进行检查的,必须经区政府批准取得《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后方可到企业开展例行行政执法。擅自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并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及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项目,均成立由一名区级领导牵头的协调服务小组,全力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一切外部环境问题。
第二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负责人实行"客商证"保护制度。公安部门要为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经营业务活动提供有力支持和保护,创造安全放心的治安环境。
第二十七条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世界500强、全国500强和重庆工业50强及重庆民营50强企业,国家驰名商标企业在我区投资新办项目可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凡重点外来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由区外来投资企业协会每年统一组织免费在定点医院体检,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自主选择在区内任一学校免费上学。
第六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九条 奖励对象为引进区外资金直接投资于我区生产性项目(不包括矿产资源开发类项目)、非生产性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引荐人。本政策所指引荐人是指在资金、项目引进过程中起介绍并发挥主导作用的个人。
第三十条 奖励资金的来源: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第三十一条 引资金额的认定。引资金额是指引进项目从开始建设到建成投产过程中实际支出的用于固定资产投入的区外资金。
第三十二条 生产性项目奖励金额的确定
(一)凡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引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
(二)凡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引资金额的1.2%予以奖励;
(三)凡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引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
非生产性项目奖励金额的确定。引进非生产性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同档次生产性项目奖励标准的30%予以奖励。
每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三条 凡引进有市场潜力的国家级高新技术(新材料、新技术、新能源)项目、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给予引荐人一次性特殊奖励,具体额度由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七章 申报程序
第三十四条 财税政策的申报程序,按《万盛区招商引资财政支持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万盛府办发〔2006〕20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 引资奖励的申报程序。
(一)引荐人在引资初期,须到区招商局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手续。
(二)在外来资金到位或外来项目建成后,由区招商局在三个月内收集下列书面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出具的该企业确已登记注册的证明,或投资企业出示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投资者出具的证明引荐人资格的书面材料,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明细、投资者自有资金情况证明。
(三)区招商局在收集完成上述资料后30日内会同监察、审计、财政、投资单位、用资单位等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后报区政府审批。不予确认的,应当载明理由。
(四)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区财政在一个月内下拨专项经费到区招商局,引荐人即可到区招商局领取奖励资金。
(五)出具虚假证明、假材料骗取奖金的,除追回已领取的奖金外,还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项目或企业可选择本政策、国家和重庆市优惠政策中最优惠的条款申请享受,但不能并行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 区内投资者投资的项目,符合本政策要求的,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三十八条 加大执行本政策的监察、监督力度,对不执行本政策规定的相关部门和个人按《万盛区关于对损害投资环境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万盛委办发〔2007〕18号)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颁布之前已签约的项目按投资协议约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条 本政策相关条款中数据有以上、以下表述的,以下均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区内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政策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政策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万盛区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