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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港是全球开放水平最高的特殊经济功能区

   2018-01-16 130
核心提示:  十九大报告提出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征程中加快形成全面
  十九大报告提出“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征程中加快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举措。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开放新高地,对于促进开放型经济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什么要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去年11月10日在《人民日报》发表的署名文章中指出,自由港是设在一国(地区)境内关外、货物资金人员进出自由、绝大多数商品免征关税的特定区域,是目前全球开放水平最高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因此,建设自由贸易港,是旨在通过强化贸易便利化核心功能,同时构建更加便利和自由的金融、投资和人员流动的政策环境,形成开放水平最高的新载体与平台参与全球经济竞争。

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自由贸易港是具有强大贸易功能的新载体

自由贸易试验区与自由贸易港二者之间有哪些区别?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自2013年9月29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设立以来,自由贸易试验区在贸易便利化、投资管理、金融开放和政府职能转变等各个领域开展全面改革创新,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成为新时期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试验田,而自由贸易港是特殊经济功能区。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我国先后设立过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经济功能区,成为我国吸引外资和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载体与平台。其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我国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连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现有六种模式: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因此,建设自由贸易港,不是对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简单升级,而是要对照国际典型自由港的通行做法,通过深化开放创新,实现对我国原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境内关外”监管模式的全新超越,形成具有强大贸易功能的新载体,为推动我国对外贸易转型和提升国际贸易竞争力提供支撑。

自由贸易港作为全球开放水平最高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其高水平开放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从自由贸易港的建设目标来看,参照中国香港、新加坡和迪拜等国际典型自由港的通行做法,在贸易便利化方面真正形成“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的监管模式。实现“一线放开”,即自由贸易港区与境外之间的一线货物进出境自由。进一步放宽贸易管制,除法律、法规、国际公约规定禁止入境的少数货物和物品外,绝大多数货品可自由进出自由贸易港、自由装卸,采用舱单自动传输的方式进行数据采集,免予报关报检手续。区内不征收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进出商品不纳入我国贸易统计。实施“二线管住”,海关对自由贸易港区与国内之间进出的货物,包括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个人,原则上视同其他对外开放口岸进出货物,纳入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实行常规监管。“二线”进出货物,监管要求更加严格,并且需要纳入贸易统计。实现“区内自由”,即自由贸易港区内“自由中转、自由存放、自由加工、自由转让”。区内自由针对的重点不只是商品,更重要的是针对市场主体的港内自由。允许自由开展中转、集拼业务,无需办理海关手续;允许自由存储,海关不实施电子账册管理;允许制造加工、研发设计、检测维修、保税展示等业务,海关不实施账册管理,不实施设立、核销、核查等监管措施。同时,区内实施最低程度干预和管理,仅对涉及安全准入、违反国家进出境规定、知识产权等方面实施检查。

从自由贸易港的功能定位来看,要对标国际典型的自由港,提升国际贸易能级,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和全球物流枢纽,助推国际贸易转型升级和建设国际贸易强国。在高效贸易便利化前提下,探索实施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金融、外汇、投资和税收制度,鼓励港区内企业开展研发设计、加工制造、检测维修、展示交易、总部经济、采购分拨及融资租赁、航运服务等业务,促进自由贸易港形成集保税、贸易、加工、转口贸易、金融服务等多功能于一体的产业群,推动自由贸易港的功能向综合化发展,实现港口功能向转口贸易、离岸贸易以及各类服务功能发展,助推自由贸易港成为国际航运中心和全球物流枢纽。同时,发挥自由贸易港的辐射带动功能,培育区域外产业配套能力,带动有条件的企业进入加工贸易产业链和供应链,促进区域内外生产加工、物流和服务业的深度融合,形成高端入区、周边配套、辐射带动、集聚发展的格局,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从管理体制和监管制度来看,自由贸易港实行集约化管理体制和高效的风险监管体系。实施“二线”管住必然要求创新自由贸易港的管理体制,构建协同高效的单一管理机构。从国际典型自由港的管理体制来看,不管是政府主导还是企业主导,都体现为在法律授权下的管理机构权力高度集中的特点。我国自由贸易港可以探索全新的政府职能转变方式,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授权设立单一管理机构,在海关、国检、税务、外汇、港口、工商、国土、安全、环保等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实施统一管理。实施“二线”管住也必然要求创新自由贸易港的监管模式,构建高效的监管和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区内智能化监测、自动识别、大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物联网等设备设施的建设,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推动监管创新,建设自由贸易港一体化监管信息平台,建立监管高效、透明、简化、协调的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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