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3〕108号)精神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租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扩大我市飞机租赁等融资租赁业务规模,促进融资租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行政效率,全面搞好服务
(一)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将融资租赁业列为我
市重点产业优先发展,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发挥融资租赁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充分发挥天津银监局对金融租赁公司、市商务委对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及服务作用,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协调并相互配合,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全面搞好服务,不断改善融资租赁业发展环境。
(二)东疆保税港区租赁业创新先行先试。根据租赁产业和市场发展需求,支持东疆保税港区率先推进租赁业功能、政策和制度创新。支持资信良好和业务成熟的融资租赁企业在东疆保税港区设立项目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准予飞机租赁企业以绝对控股方式设立单机项目公司。准予隶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单机项目公司实行住所集中登记,且与母公司住所相同。准予飞机租赁企业设立飞机专业子公司,飞机专业子公司可持续经营多个飞机项目。做好东疆保税港区限时办理租赁企业设立、登记、备案服务试点工作,规范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各行政审批部门要设置专门窗口、安排专业人员,在限定时间内办结有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三)售后回租业务权属和权证办理。融资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署租赁合同开展租赁业务,涉及的融资租赁物权属有明确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向相关登记主管部门提出租赁物权属变更、权属转移、权属转让申请;登记主管部门要及时受理申请,办理登记、公示、确认等有关手续并发证。各登记主管部门要公示租赁登记申报材料、简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在规定时限完成租赁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等手续。
(四)租赁企业租赁物进出口通关。天津海关设立绿色通道,便捷通关手续,加快通关速度,为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租赁进出口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创新跨境租赁异地监管模式,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和口岸海关的联动监管,在东疆保税港区注册的租赁公司通过租赁方式出口,可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在出口地海关进行验放。在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划设临时区域用于以租赁方式进口飞机停靠及办理入境相关手续。
(五)医疗器械设备租赁业务许可。对申请开办医疗器械设备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取消经营场所房屋属性、面积和设立仓库等要求,放宽从业人员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将企业相关设施设备及质量管理文件中部分检查项目作为合理缺陷处理。将医疗器械融资租赁划归区县行政许可事项中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由区县负责实施许可。融资租赁企业对采购的医疗器械产品质量负责,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每年进行不少于1次的现场或书面检查。
(六)融资租赁企业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和专业子公司。简化和规范融资租赁企业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和专业子公司的审批手续,加快融资租赁企业"走出去"步伐,凡不涉及到敏感国家和地区及敏感行业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七)飞机租赁企业税收政策。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关于购机环节免征购销合同印花税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关于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税收优惠政策。项目公司开展业务前可每季度进行一次纳税申报。境外融资租赁业务出口免税按项目报批。保障飞机租赁企业发票需求。
(八)融资租赁企业租赁物出口退税。贯彻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推行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经验。为融资租赁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以及出口退税申报等创造便利条件,出口退税办结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九)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融资租赁企业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3-2015年)》(津政办发〔2014〕103号)相关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一〔2014〕11号)有关规定,由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汽车生产企业,租赁公司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
(十)上市、挂牌融资租赁企业财政资助。按照《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津政办发〔2012〕59号),对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和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在津项目投资的本地企业、重组我市问题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市的重组方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挂牌交易的本地企业,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奖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对于符合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备的企业,市金融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
核,15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
二、做好租赁物权属登记公示查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依法保护租赁物。融资租赁企业和有关当事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保护、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物权公示和物权公信原则。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物权属的登记公示查询,规范融资租赁业务,预防交易风险,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服务。金融租赁公司应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规范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接入流程的通知》(银征信中心〔2007〕68号)等相关规定,接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按要求报送企业客户相关信息,查询交易对手的信用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财务信息、贷款违约信息等,防范交易风险。
(三)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天津市动产权属登记公示查询办法(试行)》(津政办发〔2013〕21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动产权属争议案件涉及登记公示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津高法发〔2014〕1号),《市金融局人行天津分行市商务委关于做好应收账款质押及转让业务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市金融局〔2014〕8号)等相关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可在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办理融资租赁物登记、租金等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并在开展资产抵押、质押和受让等业务时,查询相关标的物权属状况。金融机构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和受让等业务,应登录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
状况。
(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服务。融资租赁企业可依据《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2007年第30号),在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融资租赁企业和社会公众可申请查询抵押登记信息,对2014年10月1日以后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可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抵押登记信息。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便利融资租赁企业融资
(一)发挥银行融资主渠道作用。鼓励银行机构对融资租赁企业实行单独授信,针对租赁项目特点提供融资产品,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境外投资及并购重组。
(二)支持融资租赁企业直接融资。积极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以发行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及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对已签订合同尚未交付,但有明确承租人及租赁期限的飞机,可认定为拟发行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础资产。支持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挂牌融资。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保险资金等各类资金进入融资租赁业。
(三)融资租赁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利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拓宽融资渠道,扩大合格抵质押物的覆盖范围,提高动产融资交易效率。融资租赁企业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转让业务,应当对应收账款的权属状况在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予以登记公示。
(四)保险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保险业务。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保险等信用保险业务,化解融资租赁企业经营风险,提供专业化风险管理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与银行机构合作,开展信用保险项下保单融资业务,拓宽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渠道。
(五)融资租赁企业跨境担保业务。融资租赁企业依法对外提供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无须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事前审批手续;向境外支付担保费无须核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境外公司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本外币贷款(不含委托贷款)担保,融资租赁公司可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担保履约后,境内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融资租赁企业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