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港新建港区
设立检查检验机构的批复
国函〔1993〕17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天津港新建港区口岸查验机构所需建设资金及人员编制的请示》(津政报〔1992〕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天津港东突堤港区和南疆港区设立边检、海关、卫检、动植检、商检、港监、船检等检查检验机构。人员编制核定为五百人,其中边检一百八十人、海关一百人、卫检五十人、动植检五十人、商检八十人、港监三十人、船检十人。近期先配备二百零五人,其中边检八十人、海关四十人、卫检二十人、动植检二十人、商检三十人、港监十人、船检五人。以上人员除边检外,均从地方党政群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其余编制由人事部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商有关部门逐步配齐。口岸办编制由地方解决。
二、上述边检、海关、卫检、动植检、商检等单位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资金,由国家补助九百六十八万元(国家计委、财政部各安排一半),不足部分由地方解决。港监和船检的办公、生活用房,由交通部解决。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开办费,由地方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自主管部门解决。三、为使天津港新建港区检查检验单位尽早开展工作,可由地方提供临时办公、生活用房。查验单位办公、生活设施建成使用前,由国家口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