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纺织部、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
关于严格控制棉纺、毛纺生产能力和加强
化纤生产能力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纺织部、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严格控制棉纺、毛纺生产能力和加强化纤生产能力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严格控制棉纺、毛纺生产能力和
加强化纤生产能力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纺织工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和产量都有了大幅度增长,花色品种和质量有了较大提高,为国家积累资金、出口创汇和美化人民生活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近几年来,出现了“棉纺热”、“毛纺热”。有一些地区和部门无视国家对棉纺、毛纺生产能力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的规定,不按审批程序和权限办事,在国家计划外盲目新建和扩建棉纺、毛纺项目,造成棉纺、毛纺生产能力的盲目发展和低水平延伸。全国棉纺锭一九九〇年底为三千八百八十二万锭,比一九八五年底的二千三百二十四万锭净增了一千五百五十八万锭,超过国家新增棉纺锭计划一千一百八十八万锭。棉纺生产能力的急剧膨胀,造成棉纺生产能力过剩、纺织原料短缺、产品积压、经济效益逐年下降,产、供、销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为了切实加强对棉纺、毛纺、化纤聚合体及抽丝生产能力(以下简称“三大能力”)的宏观管理,纺织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财政部、经贸部、商业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从控制增量、优化存量、控制源头入手,提出了关于严格控制棉纺、毛纺生产能力和加强化纤生产能力管理的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纺织“三大能力”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指标,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自行发展。新上棉纺细纱机(含气流纺)、毛纺细纱机(含气流纺、精纺、粗纺、绒线纺、半精纺)、涤纶纺丝机、锦纶纺丝机、丙纶纺丝机及其主机专件(卷绕头)、腈纶纺丝机、粘胶纺丝机等设备(以下简称“三大能力设备”),必须在国家确定的行业发展规模内,由纺织部统一归口,实行行业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纺织(轻)工业厅(局、公司)要在国家统一计划内,对本地区“三大能力”发展作出安排,实行归口管理。
二、从现在起,“八五”期间不再新增棉纺、毛纺生产能力。所有增加棉纺、毛纺生产能力的在建项目(“三资企业”除外),必须立即停止建设,银行停止贷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其善后事宜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对不增加棉纺、毛纺生产能力的技改项目仍按现行审批程序审批。
三、必须加强化纤抽丝和化纤聚合体生产能力的计划管理。今后,凡是增加化纤抽丝和化纤聚合体生产能力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含“三资企业”),都必须在国家计划之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经)委报纺织部核准后,再按项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其中聚酯项目,不论其规模大小、隶属关系、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均由纺织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计委(技改项目报国务院生产办公室)或国务院审批。
四、对“三大能力设备”的生产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纺机制造企业方可生产,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准生产,银行也不得给予贷款。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时不得选用无证厂家生产的“三大能力设备”,否则,审批机关对其设计不予审批。
纺机制造企业“三大能力设备”的生产许可证由纺织部归口管理。对已获得棉纺细纱机生产许可证的纺机企业,纺织部要严格按照“八五”规划的要求进行清理和整顿,重新核发生产许可证。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经抽查不合格应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部门有权监督检查,对违反者要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五、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纺机制造企业,必须在订货单位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才能与其签订供货合同和供货。凡是不增加“三大能力”的技术改造项目,需持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纺织工业主管部门的淘汰设备报废证明,经纺织部核准后到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纺机制造企业订货。上述文件不齐备的技术改造项目,纺机制造企业均不得供货。如发现无证供货的,则吊销该设备制造企业的“三大能力设备”的生产许可证,由纺织工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切实加强纺织工业“三大能力设备”的进口管理。为了推进纺织行业技术进步,今后纺织工业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并有计划地引进一批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凡属“三大能力设备”的引进(含“三资企业”),一律由纺织部核批。凡未经纺织部核准、没有按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审批的项目,均不予办理设备进口审批手续。
七、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立即对棉纺企业进行全面整顿。
(一)凡使用老厂淘汰下来的细纱机的企业,不论隶属关系、项目性质、投资渠道,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并拆除淘汰下来的设备,交物资回收部门就地报废处理,由省级纺织主管部门监督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提出分年度淘汰报废棉纺锭的数量,由纺织部监督执行。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如发现或查出有的企业仍在使用该类落后设备的,纺织部将扣除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生产计划的分配基数。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门班子,对本地区棉纺行业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整顿。所有棉纺企业,其设备、技术、管理等水平处于以下七种情况之一的,必须立即停产整顿,限期达标,并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有关部门负责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仍不合格的,必须实行关、停、并、转。纺织部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1、棉纱质量一等一级以上品率在93%以下的;
2、吨纱混合用棉量在一千零八十公斤以上的;
3、设备完好率在90%以下的;
4、消防、除尘、空调及其他设备不齐,影响工人健康,劳动安全无保障的;
5、吨纱(折27.8号)基本生产用电量在一千三百千瓦小时以上的;
6、必要的质量检测仪器不齐全的;
7、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三)根据“棉纺工业的初加工要有计划地逐步向产区转移”的长远发展方针,老的纺织工业生产和出口基地,重点放在发展高新技术和产品的深加工上。对属于淘汰机型的棉纺设备,要制订计划,加快报废处理步伐,相应减少棉纺生产能力。
八、毛纺行业主要抓好老企业的技术改造。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参照棉纺行业的整顿办法,对现有的毛纺企业进行整顿。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执行。
纺织工业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