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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8部门关于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01-24 430
核心提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8部门关于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7号各省、自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公安部等8部门关于开展整治

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安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

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

公安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

国资委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局

(二○○三年七月八日)

近年来,针对盗抢、破坏国家油气资源及生产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突出的情况,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持续不断地开展油气田治安秩序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影响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的问题仍然相当严重。2002年以来,全国发生盗抢、破坏油气资源及生产设备案件2万多起,被盗抢原油40多万吨、天然气1120多万立方米,被盗电3.7亿度,经济损失达13亿元;输油气管道被打孔盗油盗气1万多次,管道被迫停输原油天然气数千小时;各类建筑物非法占压输油气管道1.6万多处,成为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重大隐患和不法分子掩护打孔盗油盗气犯罪活动的屏障。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盲目新建、改扩建小炼油厂,土炼油炉屡禁不绝,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销赃渠道;一些地方在输油气管道安全距离内违法进行规划建设,人为造成重大隐患;一些地方追求眼前经济利益,对不法分子非法贩运、销售油品不予制止,对违法犯罪打击不力;一些油气田和输油气管道企业防范管理薄弱,给违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一些基层干部受利益驱动,对盗抢油气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持漠视、放任态度,甚至充当不法分子的“保护伞”。

石油天然气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资源。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工作。为保障石油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公安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局定于2003年7月下旬至12月上旬,在北京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抢、破坏国家油气资源及生产设施,破坏油气生产经营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破获一批涉油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查处一批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关停并转一批地方小炼油厂,坚决取缔土炼油炉、非法采油井点和其他寄生性厂点,清除占压输油气管道的违法建筑,规范油气开采、原油加工、油品运销和油区用电秩序,强化油区治安管理和石油企业内部防范管理工作,从根本上铲除涉油违法犯罪的直接诱因和油气安全隐患,建立油气田和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长效工作机制。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山东、河南、湖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整治的重点地区。

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整治的重点市(地)、县(市、区)。

(三)整治的重点问题。

1.地方小炼油厂违规建设、违法经营问题;

2.土炼油炉、化油点屡禁不止问题;

3.非法收购、贩运、倒卖油品问题;

4.侵权打井、非法开采及破坏性开采油气资源问题;

5.私拉乱接、非法占用油气田电气资源问题;

6.非法占压输油气管道,危及管道安全运行问题;

7.严重扰乱油气田正常生产、工作秩序问题。

(四)打击的重点对象。

1.在输油气管道上打孔盗油盗气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2.开井盗油、暴力抢油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3.非法开采油气资源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4.非法收购、炼制、贩运原油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5.盗抢、破坏油气生产设施、电力设施和其他生产设施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6.涉油犯罪团伙;

7.监守自盗、内勾外联盗窃油气资源和油气田物资的企业内部“蛀虫”;

8.组织、策划大规模哄抢油气田物资,挖沟断路、断水断电、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等严重破坏石油生产秩序的为首、骨干分子;

9.其他涉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下旬至8月上旬)。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工作方案制订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部署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上旬至11月下旬)。

各地区集中开展专项行动,破获一批涉油大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清理取缔非法厂点,清除非法占压输油气管道建筑物,整顿和规范油气开采、原油加工、油品运销和油区用电秩序,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全面实现整治目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适时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区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上旬)。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专项行动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地)、县(市、区)专项行动进行督查,并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组织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告国务院。

四、主要措施

(一)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整治工作责任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一名政府分管领导为专项行动负责人,并制订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逐级建立整治工作责任制,加强对重点地区的检查、督导。对工作不力甚至推而不动,导致影响油气田和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的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搞地方保护主义,怂恿支持涉油违法犯罪活动,违规越权审批小炼油厂、土炼油炉、采油井点等非法厂点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挂牌督办一批涉油大案,严厉打击侵害石油企业利益及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有关地区要对2000年以来的重大涉油刑事案件以及2002年以来的所有涉油刑事案件逐一进行梳理,明确主攻方向,落实专人,抓紧破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于8月10日前梳理出一批大案报公安部,公安部从中确定一批案件直接挂牌督办,其他案件由省级公安机关挂牌督办。公安机关要主动与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加强联系,及时研究解决执法中的问题,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涉油刑事案件快侦破、快批捕、快起诉、快审判;对涉及“保护伞”的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

(三)集中清理,重点治乱,堵源截流,铲除盗抢、破坏石油物资器材违法犯罪活动的直接诱因和石油生产安全隐患。

1.组织力量明察暗访,摸清油气田区域及输油气管道沿线地区的非法采油井点、地方小炼油厂、土炼油炉、化油点及其他寄生性厂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以及非法占压输油气管道建筑的底数,逐一登记造册。对各类非法厂点坚决取缔,拆除设施设备,并强制恢复原地貌,依法追究业主的法律责任,没收其非法所得。坚决关闭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建设的地方小炼油厂。对国家保留的地方小炼油厂,污染物排放和产品质量目前仍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或者有收赃等非法经营行为的,一律予以关闭。对占压输油气管道的违法违章建筑,坚决予以拆除。

2.采取蹲、堵、巡、卡等手段,在油气田出入路口和输油管道沿线地区严查运油车辆,截断不法分子非法贩运、收购原油的渠道。对盗运或者非法贩运原油的,要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坚决没收其贩运工具和非法所得,并依法严加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一查到底,查清其原油来源和去向,严惩盗油和收赃的违法犯罪分子。

3.大力整顿本地区的加油站点和油品零售网点,严厉查处收购、销售非法小炼油厂、土炼油炉炼制油品的行为。

(四)大力加强石油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石油企业要组织开展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大检查,堵漏洞,治乱点,除隐患。加强职工教育,加强保卫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完善、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制定、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与此同时,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巩固整治成果。

2.建立石油基础设施保护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组织,加强专群结合的管道巡护队伍建设,建立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责任制。石油企业要加大管道安全管理力度,加强巡线检查,做好定期检验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重点油气井、油气联合站、油气罐区、油库等重要设施,也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建立有效保护机制。

3.建立石油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地区要建立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及时解决影响石油生产、治安秩序的突出问题。

4.深入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油区活动。各地区要组织开展行之有效的联防、联治、联建活动,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油区环境。

5.建立区域联动机制。各地区要针对行政区域结合部涉油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协调开展专项行动,区域联动、整体作战。

(六)广泛宣传,大造声势。

专项行动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联合发布整治通告,公布举报电话,各地区也要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支持、参与专项行动,积极举报涉油违法犯罪线索。要深入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要公开曝光一批案件、非法厂点和治安乱点,跟踪宣传一批由乱到治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大力宣传整治成效。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切实加强领导。

由公安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局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立全国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全国专项行动的重大问题,加强督导、检查。日常工作由公安部承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地区的专项行动。

(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

1.公安机关加大涉油案件侦办力度,打现行、破积案、追逃犯,与检察、审判机关密切协作,严厉打击涉油犯罪;加强油区治安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盗运原油行为;加强对石油企业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石油生产秩序整顿工作。

2.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质量监督、环保等部门清理整顿、关停并转小炼油厂,取缔非法小炼油厂、土炼油炉,整顿加油站点、油品零售网点,整顿和规范原油加工、油品运销秩序;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油区用电秩序。质量检验检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油气田、输油气管道企业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

3.监察机关要主动与检察机关联系,加强对有关执法执纪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证、侵权等违法勘查开采油气资源行为,取缔非法采油井点。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石油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监管工作,把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成效作为衡量石油企业领导班子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考核。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占压输油气管道、在输油气管道附近挖砂取土等危及石油生产安全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拆除非法占压管道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监督石油企业制订输油气管道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管道运行安全监测控制设施和设置警示标志。

7.石油企业加强安全保卫、油品营销管理和职工教育工作。发动职工排查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查破案件,取缔非法厂点。

有关部门和石油企业在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

(三)严格情况报告制度。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专项行动期间,每2周要向公安部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随时报告,并于2003年12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公安部。

(四)严格依法办事,保障整治力度。

各地区开展专项行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对领导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法犯法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和石油企业在整治期间发现属于本部门、本企业的违法问题,要严格进行自查自纠,保障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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