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你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60元降低至40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5元降低至4元,实际收费标准根据用户机构向征信系统提供的数据量和查询量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和计费办法详见附件。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民营银行等9类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实际收费标准分别为每份15元和1元。
上述各类机构中,同一用户30天内多次查询同一企业信用报告的,按查询一份企业信用报告计费;1天内多次查询同一个人信用报告的,按查询一次个人信用报告计费。
二、个人柜台查询自身信用报告,每年前2次免费,自第3次起每次收费10元,不得另行收取纸张费、打印费等其它费用。个人通过互联网查询自身信用报告免费。各地征信查询网点应在显著位置公示个人查询自身信用报告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每年3次及以上的查询,应提前告知查询人收费事项,征得查询人同意后提供查询服务。
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每年60元,变更登记、异议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每次20元,查询登记信息免费。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补偿成本、收支平衡”的原则,综合考虑征信业务增长、服务成本变化等因素,每两年对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校核、调整。征信中心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收支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五、征信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擅自增加征信查询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服务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六、各商业银行等征信系统用户,对使用征信系统发生的查询费用,应通过加强和改善内部管理进行消化,不得违反规定自定收费项目,将征信查询费转嫁给被查询对象,增加被查询对象负担,也不得要求被查询对象自行提供其信用报告。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