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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天然气储气调峰设施建设运营情况自查和整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7〕1628号)

   2018-01-31 850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能源局,中石油集团、中石化集团、中海油总公司办公厅:为落实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能源局,中石油集团、中石化集团、中海油总公司办公厅:

为落实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第12次会议、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工作部署,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5号)、《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6号)、《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号令)等文件精神,现就全面开展天然气储气调峰设施建设运营情况自查和整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2020年主要供气企业储气能力达到合同供气量的10%、各地达到平均3天用气量的储气能力的规定,各地和主要供气企业要最大限度发挥现有天然气储气调峰能力,加快项目建设,确保未来各年度迎峰度冬天然气供应稳定,2020年达到规定指标。

二、各地级及以上城市、各主要供气企业要立即全面开展天然气储气调峰设施建设运营情况自查和整改,形成自查整改报告,连同2020年能达标、可落地的储气设施建设规划或专项计划,于10月25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国家能源局石油天然气司。各地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报送,中央企业由集团公司统一报送。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城市按照储气调峰设施建设规划或专项计划加快在建项目建设,各主要供气企业也要按照各级规划和年度计划,抓紧推动地下储气库和LNG接收站储罐以及管道按计划投用,力争今年迎峰度冬期间能发挥作用。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运行局、国家能源局油气司将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自10月下旬起对部分地区和企业天然气储气调峰设施情况以及储气调峰设施建设规划或专项计划制定情况进行抽查。对储气调峰设施建设差距大、严重影响天然气稳定供应的地区和企业将进行通报约谈。

联系人:能源局油气司 王晓伟 010-68502055

发改委运行局 苏畅 010-685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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