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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和《广东省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做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03-01 4530
核心提示: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粤有关单位:《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和《广东省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做法的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编办、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自贸办)、省法制办反映。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商务厅(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127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巩固和扩大我省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推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东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借鉴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全面清理规范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类涉企许可事项,通过直接取消一批、改为备案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一批以及优化准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进一步破解企业“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的突出问题,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二、试点目标

20181221日前,通过试点探索实现以下目标:

——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参照上海市浦东新区改革做法,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将能分离的许可类的“证”都分离出去,能取消的全部取消,能改为备案的改为备案,能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最大限度减少准营类行政许可等事项。

——形成一批事中事后监管成果。逐项制定涉企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形成监管文件,落实监管责任。综合运用标准监管、随机监管、信用监管、智能监管等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能,逐步完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推出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重点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精简审批材料、再造审批流程、优化服务方式方面探索创新,总结推出一批可在全国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

——提出一批深化改革的建议。在借鉴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广东改革先行先试优势,研究提出一批可进一步直接取消、改为备案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行政许可事项建议,并上报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

三、试点范围和任务

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复制推广上海市改革试点成熟做法,《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和《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已经批复上海市改革试点的116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国务院或部门已取消的10项事项除外),以及我省权限范围内新纳入改革试点的32项事项,作为广东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基础事项,在三个片区统一实施。138项以外不涉及修改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可结合本片区实际自行确定是否纳入改革范畴,其中涉及省级事权的,需征得省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一)直接取消审批。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包括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等5项行政许可等事项。

(二)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政府需要及时、准确获取相关信息并以此为线索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事项,改为备案管理。企业将备案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政府部门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包括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

(三)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作出符合相关条件前不从事被许可经营活动承诺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可先行领取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包括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审批等24项行政许可事项。

(四)优化准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暂时不能取消审批或改为备案、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大力推进标准化管理和网上办理,明晰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办理时限以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简化优化服务方式,推广并联审批、证照联办,提高审批透明度、便捷度和可预期性。包括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等105项行政许可事项。对于取消审批或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大力推动行业规范建设,逐项研究细化行业自律准则和行业经营标准,强化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对照标准进行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

四、配套措施

(一)科学划分部门监管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对于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由许可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对于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行为,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无行业主管部门或涉及多个部门且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指定监管部门。实行并联审批的,审批部门、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都要负起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对市场主体的审批监管转变为合规监管,通过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

(二)积极探索综合监管模式。推进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和工作联动。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进一步健全随机抽查系统,完善相关细则,探索实施跨部门联合抽查,确保监管公平公正、不留死角。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多帽合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扎实推进部门和地市信用信息交换共享、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制定信用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将信用核查和实施信用奖惩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流程,引导开展市场性、行业性信用奖惩。

(三)加快推进信息共享。针对行政审批中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加快推进办事流程优化再造和材料精简,探索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并联审批。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府统一数据平台,探索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要提前完成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工作,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信息共享。

(四)协同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要纳入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等工作机制中统筹推进,省编办、工商局、商务厅(自贸办)、法制办具体牵头负责,省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共同推进试点的工作格局。行政许可事项改革涉及的省有关主管部门,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以及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针对改革事项逐项制定实施方案、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鼓励探索创新。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积极探索创新与“证照分离”相配套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措施,大力简化优化审批服务方式。不涉及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行政许可等事项,鼓励纳入改革试点范畴,为国家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提供借鉴。推进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改革成果,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三)坚持依法改革。对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本改革方案不一致的,要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调整。在“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期限内,要对照已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措施和修改法律法规的相关决定,结合试点工作情况,加快推进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提供及时有效的制度支持。

(四)强化督查评估。建立专项督查机制,对改革试点的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给予激励,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刁难市场主体的要严肃问责。要加强对改革试点成效进行汇总评估,不断优化完善改革措施,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五)及时复制推广。各地有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新区,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做法的工作方案,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统一上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支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积极创新探索与“证照分离”改革相配套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措施,有效防范风险。

附件:1.广东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重点任务分工

2.广东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基础事项目录(138项)

 

广东省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做法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巩固和扩大我省商事制度改革成果,在我省有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新区(以下统称“国家级功能区”)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具体做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复制推广上海市浦东新区和广东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做法,全面清理规范各类涉企行政许可等事项,通过直接取消一批、改为备案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一批以及优化准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进一步破解企业“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的突出问题,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坚持稳步推进,相关地方自主决定是否将本地国家级功能区纳入复制推广范围,并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布局等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复制推广相关做法。

——坚持依法推进,分类改革。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在不突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框架下,依法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具体做法,通过直接取消一批、改为备案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一批以及优化准营管理等方式,分类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改革,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坚持放管并重,统筹推进。复制推广行政许可事项分类改革做法的同时,鼓励相关地方积极创新探索与“证照分离”改革相配套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措施,有效防范风险。

三、工作重点

(一)复制推广行政许可等事项分类改革做法。《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和《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已经批复上海市改革试点的116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国务院或部门已取消的10项事项除外),以及我省权限范围内新纳入广东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的32项事项,适用于各地具备条件的国家级功能区。138项以外不涉及修改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各地可纳入改革范畴。

(二)复制推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法。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对市场主体的审批监管转变为合规监管,通过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和工作联动,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打造综合监管模式,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率,积极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复制推广信息共享做法。针对行政审批中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加快推进办事流程优化再造和材料精简,探索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并联审批。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府统一数据平台,探索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201712月底前)。各地国家级功能区复制推广工作,由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地方要对照国务院已批复上海市浦东新区改革试点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的改革事项,制定本地工作方案,明确复制推广范围和改革事项目录,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报省编办、工商局、商务厅(省自贸办)、法制办。

(二)审核报批阶段(20181月底前)。由省编办、工商局、商务厅(省自贸办)、法制办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地上报的复制推广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并联合报省政府批准。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81月至20181221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有条件的国家级功能区从实际出发,依法有序推进行政许可事项分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信息共享等改革举措。

(四)总结评估阶段(20189月底前启动)。结合广东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评估工作,同步对各地国家级功能区复制推广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证照分离”改革复制推广工作要纳入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等工作机制中统筹推进,省编办、工商局、商务厅(自贸办)、法制办要牵头加强工作协调,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推进。行政许可事项改革涉及的省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家级功能区管理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针对改革事项逐项制定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复制推广工作顺利推进。

(二)鼓励探索创新。要在有条件的国家级功能区范围内积极探索创新与“证照分离”相配套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措施,大力简化优化审批服务方式。相关地方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梳理明确办事依据、材料、程序和时限,研究优化办事流程、缩减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办法,并逐项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形成监管文件,将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复制推广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改革成果,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三)坚持依法改革。对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本改革方案不一致的,要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调整。在国家明确的“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期限内,要对照已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措施和修改法律法规的相关决定,结合复制推广工作情况,加快推进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提供及时有效的制度支持。

(四)强化督查评估。建立专项督查机制,对改革试点复制推广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给予激励,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刁难市场主体的要严肃问责。要加强对复制推广工作成效进行汇总评估,不断优化完善改革措施,形成可进一步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为全国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提供借鉴。

附件:1.广东省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做法重点任务分工

2.广东省国家级功能区名录(2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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