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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的补充通知

   2018-03-16 2770
核心提示:财文〔2017〕20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

财文〔2017〕20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改革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宣发〔2017〕3号),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以下简称产权登记)工作,精简监管事项,改进监管方式,推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转变,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现就《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16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负责研究制定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有关管理制度,监管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督促中央文化企业建立内部产权登记管理制度,检查产权登记情况。中央文化企业负责建立内部产权登记制度,组织开展产权登记工作,完善档案管理,做好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二、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实行分级管理。财政部负责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和产权登记表。中央文化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并核发《产权登记证》和产权登记表。

三、公司制中央文化企业和各级子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全民所有制中央文化企业和各级子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的,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四、中央文化企业各级子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级子企业向中央文化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根据《办法》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上级企业应当出具审核意见;

(二)对材料齐全、合规的产权登记申请,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三)各级子企业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发生产权变动或者注销情形时,应当先向中央文化企业申请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再申请办理变动或者注销产权登记。各级子企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其设立和自设立至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期间发生的产权变动文件和资料,并书面说明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原因和具体情况。中央文化企业核准各级子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应当及时收回《产权登记证》,予以注销;

(四)各级子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发生产权纠纷或者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并限时完成产权界定。在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或者资产被司法机关解冻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五)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开展产权登记,应当登录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完成有关工作。

五、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产权登记管理制度。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分户建立产权登记档案,对已完成的产权登记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确保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中央文化企业应在2018年3月底前建立完善内部产权登记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备案。

六、主管部门、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每年应对上年度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形成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年度报告书(原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不再上报),并于每年5月31日前报告财政部。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产权登记等管理情况;

(二)企业管理级次、组织形式、国有资本分布及结构等变化情况;

(三)企业提供担保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中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各级子企业占有登记)

2.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各级子企业变动登记)

3.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各级子企业注销登记)

财政部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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