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开发区转型升级政策措施
为加快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转型升级,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通知》(中发〔2016〕4号)精神,结合国家和省现行政策,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重点在高新区内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包括人员费用(含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外聘人员劳务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重点在高新区内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重点在高新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股东和相关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省地税局、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高新区内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产业金融投资基金。第三批直投基金重点支持高新区科技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的省首台(套)重大技术或装备的研制和推广、海外和省外并购高科技企业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扩大高新区内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财政科研资金使用自主权。财政科研资金不设劳务费比例限制,允许按规定在劳务费中列支“五险一金”。绩效支出在间接费用中不设比例限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可在直接费用规定比例内,自行相互调剂使用。后补助项目的财政资金不再限定具体用途,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研发活动。(各市政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成果在高新区转化,转化净收益或取得的股权,按照不低于70%比例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转化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研发团队自行在高新区实施成果转化转移的收益,其所得不低于70%。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成果在高新区转化,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或转让股份、出资比例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重点在高新区内开展外籍人才居停留管理改革试点,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外籍人才简化永久居留、签证、专家证和就业证等申请材料;对长期在辽工作的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优先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不受年龄限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探索在高新区实行工商登记全流程网上办理,提供全程电子化登记与审核服务。申请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提交申请的,进行申请人网上身份认证,并在线提交申请信息及纸质申请材料的电子影像文件。经登记机关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作出核准登记的决定。(省工商局负责)
九、积极争取国家对高新区的支持,使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先行先试政策扩展到全省高新区,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省科技厅负责)
十、实行高新区动态管理制度。制定高新区转型升级绩效评价办法和评价指标,对全省高新区进行分类评价和排名,评价结果在全省通报,排名前列的优先推荐晋升国家级高新区,排名末位的亮“黄牌”警告。(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在高新区实行科技企业行政事业“零收费”、对“能评”、“安评”等同类事项开展“区域集中评估”、高端服务业和新兴业态的用水、用气、用电等要素价格按工业标准执行。(各市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