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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2018-05-24 4660
核心提示: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认识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重大意义,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举措,着力推动制度创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逐步构建与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新体制、新模式,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通知》明确,上海等1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结合各自功能定位和特色特点,全力推进制度创新实践,形成了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此次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共30项。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改革事项27项,其中,服务业开放领域包括扩大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范围、国际船舶运输领域扩大开放等5项;投资管理领域包括一般纳税人登记网上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等6项;贸易便利化领域包括铁路运输方式舱单归并新模式、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进境保税金属矿产品检验监管制度等9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包括企业送达信息共享机制、边检服务掌上直通车等7项。在特定区域复制推广改革事项3项,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四自一简”监管创新、“保税混矿”监管创新等。
  
  《通知》强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列为本地区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实施力度,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复制推广工作顺利推进,改革试点经验落地生根、取得实效。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做好细化分解,完成复制推广工作,需报国务院批准的事项要按程序报批,需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要按法定程序办理。截至目前,国务院和各部门已向全国或特定区域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15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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