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自贸区办公室审核认定后,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对新设立跨国公司总部企业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其中: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3 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500万元—10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1000万元—2000万元。对新落户的国内500强企业(不含连锁餐饮娱乐、百货超市)和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
二、 外资项目供地和建设支持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符合主导产业定位且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落实国务院“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的政策。鼓励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须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对存量工业用地扩产厂房及辅助设施用于制造业重点企业发展而提高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
支持企业投资主导产业项目。对境外资金实际到位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给予 50万元人民币奖励;每增加3000万美元,追加50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人民币。对市外域内资金实际到位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0亿),3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3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30亿),5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奖励;5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50亿)的项目,给予300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跨境电商支持政策
(一)资金支持
1.经跨境电商综试区办公室认定的跨境电商示范园区,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经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暨企业孵化平台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主要扶持设备购置及更新、配套服务设施、软硬件升级、对外招商、人才培训、企业孵化等。
2.为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及企业提供集货、仓储服务,仓储使用面积规模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3.开设国际物流专线每周不少1班次、连续运行6个月以上的企业,给予运营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4.开展国际物流业务的货运代理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5.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监管部门信用信息据库、分类分级监管系统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6.企业自建、运营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7.跨境电商企业开展市场营销、创意推广、人才培训、自建展览展示中心、第三方平台建设,以及提供通关、物流仓储、海外仓、检验检测认证及金融和信用评价服务等,给予不超过 500万元的奖励。
8.年支付国际物流费用2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按其国际物流费用给予30%以内、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二)财政贴息类
经认定备案并获得融资贷款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不超过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鼓励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等机构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风险可控的一站式金融服务。
四、物流业支持政策
(一)设立物流业发展基金
市财政设立3亿元物流业基金,主要投资以下项目:郑州国际航空物流园区、郑州国际物流园区等物流园区建设项目;航空、保税、快递、冷链、电子商务、医药等特色行业物流项目;货运站、仓储设施建设项目;制造业、商贸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的第三方物流,第四方物流项目;物流供应链管理项目等。
(二)设立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
市财政每年安排支持物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 5000万元,并积极争取国家、省资金支持,主要支持以下项目:重点物流配送中心、分拨中心、多式联运节点建设项目;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物流信息化标准化项目;对我市国家现代物流创新发展试点城市重大工程项目中央给予支持的,市级财政予以资金配套支持;对促进物流业发展所需的专项规划、课题、研究报告、统计等基础性工作进行补助等。
(三)加大对物流总部企业支持
落户奖励。经我市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按照在郑州市实缴注册资本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经营贡献奖。依据上一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情况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以 500万元为上限。
办公用房补助。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 (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 ),按每平方米 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按租金市场价 (或实际发生额 )的30%给予租房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
(四)提升物流园区功能
获得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奖励 100万元,获得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奖励 80万元。
(五)支持物流企业上市
对实现境内外上市成功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给予305万元奖励;在中小板上市的,给予255万元奖励在创业板上市的,给予205万元的奖励,其他类别上市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六)培育物流龙头企业
对成功申报3A级的物流企业奖励30万元;对成功申报4A级的物流企业奖励50万元;对成功申报5A级的物流企业奖励100万元。
(七)加大贴息支持
在建市级重点物流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扶持,单个项目的贴息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30%,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原则上累计不超过 500万元。
(八)奖励优秀企业
对年度物流量、上缴税收、吸纳就业人员等综合贡献度排名前十位的物流企业给予奖励:排名前3位奖励100万元;排名4-10位奖励50万元;连续三年排名在前3位的物流企业再奖励100万元。
(九)鼓励物流创新
鼓励发展物流供应链服务和商业模式、服务业态创新。对供应链物流服务法人企业,或面向全国和区域的营运总部、分拨中心、配送中心、业务管理中心、单证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的法人企业,国际贸易的法人企业,本意见实施次年起在郑年物流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五、会展业支持政策
(一)一般展会项目的奖励标准
1.本地展览
(1)新创办的本地展览项目, 第1、2、3届 (届数自展览进入专业展馆的时间开始起算,下同) 展览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 按每百平方米25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第4、5、6届展览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百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每届奖励总额不超过80万元。
(2)现有展览7届以上、规模达到1.5万平方米以上的本地展览, 以该展会历史最大规模为基数, 每增长2000平方米奖励3万元, 每届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为引导本地题材相同的中小专业展览项目走联合办展、共创品牌的路子, 由两个以上办展单位分别举办3届以上的展览项目进行资源整合, 整合后规模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 视作新创办展览进行奖励。
2.引进展览
引进规模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全国性专业展览项目,第一年(届) 按每百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自第二年(届) 开始,以第一年(届)的标准为基数,在其连续举办年份(届数)内,奖励标准每年(届)每百平方米增加100元。奖励次数最高不超过六届。
3.商业性会议
由国家级行业组织或机构主办或承办、参会人数达500人以上,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论坛、研讨会、年会等全国商业性会议,按实际会议场地租赁费用的50% 进行奖励;每个会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商业性节庆活动
对扩大消费、促进产业作用明显的特色品牌节庆活动,按活动实际发生的宣传、活动场地租赁费用的30% 进行奖励;每个活动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国际展会项目的奖励标准
国际展览、会议和节庆活动,按一般展会项目的奖励标准和奖励总额的150%执行。
(三)特殊展会项目的支持标准
对会展业和相关产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国际性、全国性的重大展会活动, 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申办费、筹办费或服务费用予以支持。
(四)企业奖励标准
1.国际认证奖励。对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亚洲会展联盟等国际性组织认证的会展机构或项目, 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服务平台建设奖励。对积极采用数字化技术进行网上登记注册、信息查询、展商与观众互动、数据管理的会展企业,给予信息平台建设费用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依托自办实体展会创办的网络虚拟展会,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会展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绿色展览奖励。对取得商务部等国家部委授予“绿色会展示范单位(项目)的会展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国内外知名会展企业落户郑州奖励。对已上市或者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国际知名会展企业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开展会展业务的, 落地后三年内每年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已上市或者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国内知名会展企业, 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开展会展业务的, 落地后三年内每年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五)人才培训奖励标准
1.对参加国家部委、国家级行业协会举办的会展业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郑州市会展企业人员,可按培训费60%的标准进行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
2.对参加全国性会展院校比赛的驻郑高等院校会展专业师生, 可按照参赛报名费或注册费100%的标准进行奖励。每个院校每次参赛奖励人数不超过5人,每年奖励次数不超过2次。
六、创新创业支持政策
(一)多元化资金金融支持
1.风险创业投资。为支持风险创投的投资活动,创新创业项目成功吸引权威部门认定的社会风险投资的,可由市产业引导基金或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提供10%—30%的跟进配套风险投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2.项目贷款担保。经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项目已进入中期或产业化初期,因流动资金不足申请融资的,由市有关担保机构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融资担保,并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3.银行贷款贴息。对于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的创新创业项目,经评审认定,创业初期3年内融资所付银行利息,由同级财政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全额补贴。市各金融机构可给予一定的银行授信和优惠的贷款利率,不另收取各种附加费用。支持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参加“银行+共保体”融资新模式,市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贴息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含),每户企业的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鼓励科技自主创新
经评审认定的科技领军人才创办企业,积极支持申报为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资助。
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和团队建立各类研发中心,对新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各类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同一级别的研发中心不重复资助,省级以上补足差额。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专利分别给予每件2000元、800元和500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涉外授权专利给予每件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引导金融机构依据评估价值提供相应金额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社会投融资机构设立创业种子资金,支持创新创业项目,经评审认定,按照创业种子资金对项目年度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对每家创业种子资金公司的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社会担保机构为创新创业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融资担保额度300万元以内的,对在孵企业实际支付的担保费给予全额补贴;300万元以上部分的担保费,给予5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鼓励综合体等各类孵化载体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专门的孵化运营团队(运营管理机构),实行市场化运营。对孵化运营团队(运营管理机构)实行年度考核,依据企业孵化、平台建设、中介服务等工作绩效,经评审认定,给予优秀孵化运营团队(运营管理机构)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专门用于孵化载体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孵化团队管理和优秀创业导师、创业辅导员奖励。
鼓励综合体等各类孵化载体建设完备的专业技术支撑平台、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和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市本级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资助,用于提升服务能力。
鼓励商务、财务金融、检验检测、技术转移、评估咨询、法律、人力资源等人才和团队(专业服务商)在综合体等各类孵化载体内建立分支机构。境内外知名人才和团队(专业服务商)在综合体等各类孵化载体内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专业服务业务的,自设立起5年内给予一定奖励;对评审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
七、制造业支持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 培育大企业 (集团)。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进行年度表彰,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后,每上一个100亿元台阶,给予100万元奖励。
2. 培育战略性新兴企业。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强化工业有效投资
3. 强化主导产业招商。组建郑州制造业招商中心,探索“产业导入、成片开发”,股权招商、 “资本+产业”等招商引资新模式。对各县 (市、区)、开发区引进的重大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别政策支持。
4. 实施项目奖励政策。对工业主导产业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项目完工投产后,按照项目生产和技术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重大工业项目采取 “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别政策支持。
(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5. 培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发挥企业在 “双创”中的主导作用,推动一批创新能力强的企业创建省级以上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0万、100万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享受国家级、省级同类别研发平台奖励政策后,不再享受本政策。
6. 鼓励工业设计中心建设。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对通过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 支持行业研发平台建设。对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立的经省及省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检测中心,经审核市财政按其专项设备(含配套软件)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8. 鼓励建设各类产业联盟。对获批国家级、省级产业 (发展)联盟、技术创新联盟等的牵头单位,市财政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支持节能环保装备新品研发。节能环保企业研发生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及新工艺,首次进入省级及以上名录或政府采购目录的单类产品 (技术、装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按主营业务收入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0. 支持生物及医药新品研发。对于生物制品1—14类 (治疗和预防)、化学药1—4类、中药1-6类,完成药物临床前研究,获得临床试验批件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获得生产批件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于获得医疗器械诊断试剂类3类及非诊断试剂类2—3类注册证书和新兽药1—4类新药证书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贴。对上述产品,在我市实现产业化后,分别按该产品年销售收入的5%给予奖励,同一企业三年内累计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进入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独家品种或独家剂型,给予每个产品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11. 支持首台 (套)重大技术装备。对我市经国家认可或省认定的首 (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品,且获得国家或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资金支持的,市财政分别按照国家和省奖励金额的1暶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支持发展智能制造
12. 加快发展智能制造。支持智能装备企业 (机器人、数控机床、增材制造等)、电子信息关键制造业企业 (传感器、芯片、晶圆、面板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对上述规模以上的企业,以上年为基数,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及以下,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享受市政府“一事一议”政策期间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条政策。
13. 鼓励智能化改造。对于我市工业企业使用机器人 (数控机床)开展的 “机器换人”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5%的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4. 支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对被评为国家级示范项目和省级智能工厂 (智能车间)试点 (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发展融合制造
15. 支持融合发展平台建设。鼓励各类主体建设制造业互联网 “双创”平台、业云平台、协同创新设计平台、融合发展集聚平台 (智能制造 “示范区”)等融合发展平台建设,对列入国家、省级试点示范的平台类项目,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获批不同试点示范的,不重复奖励。
16. 支持创建各类试点示范。鼓励企业创建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服务型制造、 “互联网+”工业创新、工业互联网、工业大数据、信息消费、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跨界融合、系统解决方案等试点示范。对列入国家、省级的各类试点示范项目 (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获批不同试点示范的,不重复奖励。
17. 支持企业上云。实施 “百千企业”上云计划,每年推动100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1000家中小企业上经推荐的云平台,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云产生的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合同金额的7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中小企业上云产生的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合同金额的7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8. 支持 “两化融合”贯标企业。对通过国家认定的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国家 “两化融合”贯标咨询服务机构且总部注册地在郑州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成为国家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机构且总部注册地在郑州的,给予6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发展优质制造
19. 鼓励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建设。对建成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和平台示范区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0. 支持企业加强质量建设。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河南省长质量奖的企业 (单位),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省级质量提升示范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国家、省推广的质量标杆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 “河南省全面质量管理示范企业”荣誉称号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经认定有效实施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1. 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加强服务质量和资质能力建设。对于首次获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 (CMMI)和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 (CMM)以上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五级50万元,四级40万元,三级30万元,二级20万元。对于获得人力资 源成熟度模型(PCMM ) 认 证、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 (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 (SAS70)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22. 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医药品种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危害分析及 关 键 控 制 点 体 系 (HACCP)、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的食品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 A 级及以上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的产品,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支持发展集聚制造
23. 建设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对通过国家、省新认定的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4. 培育百亿级都市工业大厦。鼓励各县 (市、区)、开发区加快培育百亿级都市工业大厦,每培育一个百亿级都市工业大厦,市财政奖励100万元。
(八)支持发展绿色制造
25. 支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工业企业进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在符合国家、省减排标准的基础上,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按照改造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26. 支持企业开展节能节水行动。对列入国家、省水效能效“领跑者”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进入国家节能机电设备 (产品)目录、 “能效之星”产品目录的企业,按照产品类别 (同一产品的系列产品不重复奖励,下同)给予50万元一次性的奖励。对进入省节能环保产品推广应用目录的企业,按照产品类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7. 支持建设绿色工厂 (园区)。对列入国家、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牵头单位的,分别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级再制造试点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支持军民融合发展
28. 支持军民融合重大项目建设。对获得国家、省级军民融合类政策性资金支持的单位 (企业),按照国家、省实际到位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央属军工单位来郑投资或扩大投资的重大军民融合项目,按照 “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29. 鼓励建设军民融合产业基地。支持有条件的县 (市、区)、开发区争创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 (军民结合产业基地),对通过国家、省认定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其他支持政策
(一)参与多式联运业务的物流集成商、外贸综合服务等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二)设立对自贸区产业发展有重大战略性带动的企业和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