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起至2018年12月21日,由武汉、宜昌、襄阳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批准的口岸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产品备案后,境内责任人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系统生成的备案凭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相关手续,进口相应产品。
《公告》明确,拟按本公告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授权注册地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负责产品的进口和经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境内责任人授权应当明确具体范围,同一产品不得由不同的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
湖北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加大备案进口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加强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通报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境内责任人的监管。
为方便企业办理备案事项,湖北省食药监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设立受理点,办理发放备案系统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网上备案审查以及接收纸质资料等相关事宜,接受企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