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不久,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对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在全国范围内的复制推广工作进行部署,更好地服务全国改革开放大局,持续释放改革开放红利。
目前,我国前三批11个自贸试验区已覆盖东中西部及东北“四大板块”和“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支撑带,在“点”上持续推进改革创新试点,不断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无疑,自贸试验区是渐进式改革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以不同区域经济板块为基础,先从特定试验田开始,进行大胆的探索与试错,最终总结经验,复制推广,以点带面,截至目前,国务院和各部门已向全国或特定区域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153项。
不同的地方在自贸试验区的发展中抓住了发展的先机,尤其是那些后起之秀,比如刚设立一年时间的辽宁自贸试验区,围绕建设东北亚国家航运中心开展创新试点,复制推广了“保税混矿监管创新”模式;浙江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了“保税燃料油企业信用监管新模式”等5项保税燃料油供应方面的政策措施;陕西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了“铁路运输方式舱单归并”等新模式,显著提升了中欧班列的通关效率。这也正是地方热衷于自贸试验区的重要原因。自贸区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作用是快速明显的。
我国前三批自贸试验区已经总结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这并不是终点,在一些试验时间已经较长的自贸区,它们依然需要不断深入改革,进一步推进自贸区试验。5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进一步深化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方案。
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深化改革,目的是为了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应该积极鼓励这些地方自贸区进行大胆探索,进行制度创新。目前,我国要实现高质量发展,这要求自贸区的功能定位更明确,自贸试验区需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率先建立同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以衔接国际投资与贸易规则体系、优化营商环境为例,广东自贸区就有可复制的经验与优势,广东也表明,将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实现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相关行业、领域和业务,持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可以预见,这对内陆一些新设立的自贸试验区有着很好的正面示范作用,一些优化营商环境、市场准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的具有共通性的经验,可以直接复制。这些经验并不涉及不同地方的自然禀赋、经济结构以及地理人文,它主要是一些与市场化相关的规则与经验,如果要深化市场改革,那么这些经验自然可以被复制。
对于不断深入推进的自贸试验区工作来说,现在已经总结出了不少经验,地方制度创新仍需要更大的事权,自贸区涉及到中央层面的权限与法律约束时,是深化自贸试验区改革的一个问题与挑战,这需要在自贸试验区不断发展的同时,宏观的制度创新与法律完善也同时推进,这些改革是环环相扣、相辅相成的,否则改革的力度将会大打折扣。需要给予地方适当的事权,地方需要承担好具体的制度创新的角色,而中央则需要及时地提供规则与法律。
同时,仍需要避免一窝蜂式的自贸试验区设立。自贸试验区首先需要有自己的特色与功能定位,立足于区域经济特色,设立自贸试验区之初就要明确应该探索何种经验,无论是微观的关于特色经济领域的发展经验,还是宏观的关于公共服务水平提升的经验。只有这样,才不会盲目设立而形同虚设。
对于一批设立较早的自贸试验区而言,它们已在几年的试验期里慢慢找到了自己的定位与方向,比如广东自贸区立足面向港澳深度融合;天津自贸区的战略定位与鲜明特色是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深化福建自贸区改革开放方案将着力加强闽台金融合作。后设立的自贸区应该合理的复制经验,但也应该不止于复制经验,还需要不断探索出适合自身发展状况的区域经济特色与明确的自贸区战略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