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试点启动后,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凭支付指令即可直接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的相关结汇支付,不再需要向银行逐笔、事前提供相关交易凭证。手续简化,流程缩短,便利化程度极大提高。
据悉,四川是该试点在中西部获批的第一个省份,四川自贸试验区也是继广东自贸试验区之后参与试点的第二个自贸区。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处长苏萍介绍,此次试点选择注册地在四川自贸试验区和成都市高新区、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无不良记录的企业作为试点企业;试点业务范围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企业外债资金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的(结汇)支付使用。
同时,试点选取上年度外汇管理考核B类以上,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的银行作为试点银行。试点银行将每月按照不低于支付金额10%的比例对试点企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后核查,发现企业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对于监管方式从事前审核到事后核查的转变,苏萍表示,除试点银行定期向外汇局报送试点报告外,外汇局还将对试点业务进行事后监管,不定期对每家试点银行开展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如发现银行、企业涉嫌存在违规异常行为的,取消其试点业务资格,并视情况移交查处。
苏萍提醒,本次试点旨在提高便利性,但在资本项目的资金使用范围上并没有改变。试点企业资本项目收入的使用范围与现行外汇管理规定一致,不可以用来买股票或其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