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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主体可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投资;鼓励离岸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发展;鼓励保险机构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服务。日前,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审议《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
省商务厅厅长宋彦麟表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要求“辽宁省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试验区管理制度”。向国内外投资者表明辽宁自贸试验区将坚持法治先行的鲜明态度,有利于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对自贸区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投资主体可在
自贸试验区开展投资
自贸试验区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除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外,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实行备案制,由片区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条例(草案)》提到,自贸试验区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投资主体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内创新开展各种投资活动。自贸试验区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整合、简化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建立先建后验的管理模式。
自贸试验区建立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商事登记制度,减少市场准入限制。推行“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模式,建立“证照分离”的长效机制,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依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发展
自贸试验区应当深化通关一体化改革,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建立跨部门的综合惯例服务平台,实现海关、海事、税务等口岸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条例(草案)》提到,自贸试验区实行内外贸易一体化发展,支持沈阳片区探索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风险可控的保税维修、检测和再制造业务。
自贸试验区支持建立国际国内大宗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鼓励离岸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发展。支持企业在区内建立整合物流、贸易、结算等功能的运营中心和大数据管理中心,发展总部经济和转口贸易。
鼓励保险机构向中小微企业
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服务
在金融领域创新与服务方面,《条例(草案)》提出,支持自贸试验区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发展,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跨境使用、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等方面的改革,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资融资结算便利化。
鼓励跨国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整合物流、贸易、结算等功能的运营中心和区域性总部。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发展信用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服务。
自贸试验区优化内陆无水港布局,加快推进“沈阳港”建设,增强自贸试验区口岸服务辐射功能,探索开展货物通关、贸易统计、“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合作。
推动自贸试验区和沈抚新区、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金普新区、大连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重点开发区、高新区、产业园区的协同发展,实现优势互补、政策互惠、资源共享、相互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