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智慧湖北建设的意见》和《武汉市关于实施“互联网+”产业创新工程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推动东湖高新区互联网跨界融合创新,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特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经营纳税,包括但不限于从事“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制造、光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交通物流、电子商务、现代金融、现代农业、益民服务等领域的企业和机构。
第一条 设立首期2亿元 “互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示范应用、创新创业、企业培育引进、人才资本集聚等。
第二条 鼓励企业提升宽带接入能力和云计算应用水平。对自用带宽100M以上“互联网+”重点企业,给予年宽带资费30%补贴,每家企业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使用经认定的数据中心和云计算服务的企业,按实际费用的50%进行补贴,每家企业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区内大数据交易所(平台)年线上交易额突破100万元的,按交易额的5%予以奖励,单个机构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和服务。对年线上交易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1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电商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制造企业提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对企业运用智能装备和智能产品进行生产过程智能化改造,推进机器人应用,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以及发展个性化定制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远程监控运营维护和在线支持服务等,项目投入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经评估后,按实际投入的20%进行后补助,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互联网+”示范应用。每年在大数据、云计算、光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交通物流、现代金融、现代农业、益民服务等领域择优重点支持一批“互联网+”示范应用项目。对项目投入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经评估后,按实际投入的20%进行后补助,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设立光谷“互联网+”创业投资基金,对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在高新区设立“互联网+”创投基金和天使基金的,可按最高比例不超过50%、总额不超过1亿元参与引导投资。创投机构投资的外地优秀企业,总部迁入高新区或在高新区设立区域总部的,按创投机构实际投资额的10%对创投机构予以奖励,单个机构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独角兽”企业创新发展。对上一轮融资达5000万元且估值达5亿元,在高新区新设(迁入)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以及区内本土企业,连续3年对其自用办公场所租金进行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
第八条 设立首期3000万元光谷“互联网+”合伙人安居基金,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对“互联网+”重点企业的骨干人才在高新区购置首套房的,按最低首付款予以借款支持,每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5年,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
第九条 鼓励“互联网+”企业开展品牌推广活动。对高新区“互联网+”企业年品牌推广费用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进行补贴,每家企业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社会机构在高新区开展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互联网+”高端峰会、论坛、会展等活动,经认定的,按照其举办活动场地租赁费用的50%进行后补助,单个机构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按照“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对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不专门组织针对“互联网+”相关新业态、新模式的全面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活动;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涉及区内“互联网+”企业的投诉、案件时应知会高新区“互联网+”产业发展办公室,便于协调解决相关问题,营造“互联网+”发展良好环境。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并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优化调整。单个企业同一年度因本政策享受各类补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企业因同样或类似原因可同时享受高新区多项政策时,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落实。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本政策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