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试点将在陕西自贸试验区范围内选择业务规模大、信用度高、内部管理措施完善的企业实施。自贸区内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其合法资本项目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接收境内再投资、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外债提款、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在办理支付时不再需要向银行事前逐笔提供合同、发票等相关交易凭证,可凭支付命令函先行办理,事后由银行对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进行抽查。
试点工作的实施,将大大减少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审批环节,缩短业务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凸显政策优势,是外汇管理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又一次创新。也更加有利于充分发挥外汇管理改革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功能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对于提升陕西省营商环境和实际利用外资水平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