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牌证制发实行“政府采购、集中订制、定向分发”的管理制度。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牌证制发工作的监督;省级农机监理机构负责组织全省牌证制发;市、县两级负责辖区内牌证的集中订制和分发。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统一在省农机监理牌证订制系统订制牌证。每年度末订制下年度牌证,市、县两级逐级统计下年度所需新牌证数量、种类,并报省农机监理机构集中采购。临时申请补领号牌的,由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在订制系统中直接向生产企业订制。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行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由生产企业制作后统一寄送至各市农机监理机构,经查验后发送到所辖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其号牌由生产企业制作后直递至各县级农机监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