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由武汉、宜昌、襄阳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批准的口岸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武汉、宜昌、襄阳三个片区,下同)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二、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拟从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备案方式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委托其境内责任人通过全国统一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电子版备案凭证后方可开展进口贸易。
三、产品备案后,境内责任人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系统生成的备案凭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相关手续,进口相应产品。
四、后续需要自其他口岸进口时,应当注销备案产品信息,按照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申请化妆品首次进口行政许可获得批准后进口,或者在其他自由贸易试验区重新办理进口备案手续,取得备案凭证后进口。
五、为方便企业办理备案事项,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设立受理点,办理发放备案系统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网上备案审查以及接收纸质资料等相关事宜。
受理点: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窗口,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388号A1栋展示中心四楼,联系电话:027-87002548,87002311。
六、拟按本公告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授权注册地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负责产品的进口和经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境内责任人受权应当明确具体范围,同一产品不得由不同的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
七、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备案进口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通报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境内责任人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