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全国人大传出消息,8月27日至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草案)》。草案明确,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并非是一个新词,这些年农村也一直在征收,只不过征收的依据并非是税法。1987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2007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新的暂行条例,提高了税额标准。
“耕地占用税”被提出的背景
目前,我国耕地现状凸显两大问题:一是在全球耕地面积增加的趋势下,中国耕地面积减少问题值得关注;二是巧“借”耕地违规建房并租售的现象频繁,主要表现为三种形态,即在农业园区或耕地上直接违法违规建设“私家庄园”,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建房,或者违规改扩建大棚看护房。
面对土地新的发展背景,草案提出“占用耕地建房需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据了解,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通过对京津冀三地初步排查,发现违法建设‘大棚房’项目2799个,棚数3.6675万个,涉及土地面积9869亩,购买者70%以上是城市居民,初步排查还发现不少地区存在流转农村土地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问题,表现形式多以发展现代农业为名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违法占地建设住宿餐饮、休闲旅游等经营性场所。
针对我国耕地面积的态势,中国企业资本联盟副理事长柏文喜表示,“很多城市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占用的都是曾经的耕地,只是经过了相应的土地征用手续,将其变性为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商合规取得土地的来源就是这些国有建设用地,很多这类土地之前就是耕地。另外,集体建设用地在之前也大多是耕地,随着集体建设用地的平权入市,开发商占用耕地建房的现象会更加扩大化,只不过是在占用耕地的过程中履行了现行法规规定的相应程序,并非意味着这些土地从来就不是耕地。”
“耕地占用税”设立的目的
对于更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少常委会委员给出具体意见和建议。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将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对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都具有重大意义。要进一步澄清耕地占用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关系,并统筹研究农用地转用征收环节的税费改革问题。
中国企业资本联盟副理事长柏文喜表示,“该税种是为了有效保护耕地,以税收手段减少对于耕地的无效占用和促进耕地开发而设立,在耕地占用获得批准环节一次性征收,并对在2年内未进行项目建设而导致土地闲置的行为按照2倍税额进行处罚。究其背景,以税收手段有效保护耕地和有效利用土地,同时以税收形成土地复垦和开发新的耕地的资金来源,来保证国民粮食安全。”
征税标准有哪些?
记者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草案)》将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简称“暂行条例”),暂行条例于新法案施行之日起废止。
1、根据草案,税额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按人均耕地面积的不同,在5元/平方米至50元/平方米间分为10元至50元、8元至40元、6元至30元、5元至25元四档幅度税额,
2、税款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额幅度内提出,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平均税额。
3、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提高不超过50%,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相应基础上提高50%。
4、针对不同占用情况,国家设置了征收、减半征收、免征,以及全额退还等四种档位。
在征税方面,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新法规征收耕地占用税;
对于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包括: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免税;对于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税;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予以免征。
临时占用耕地应缴纳耕地占用税,但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税款。
不过,对于占用耕地建房的开发商来说,还有一套复杂的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的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而农用地主要是指耕地、基本农田,建设用地主要是指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只有建设用地才能够修建房屋,所以想要在耕地上修建房屋,首先需要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