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全省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促进湖北自贸实验区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依法行使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涉湖北自贸试验区的刑事犯罪;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平等保护涉湖北自贸试验区案件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依法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加强对湖北自贸试验区内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依法行使行政审判职能,支持和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加大执行力度,持续推进涉湖北自贸试验区案件的执行工作。
《意见》要求,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受理案件的数量、种类、性质等实际情况组成专门合议庭或设立专门法庭、巡回法庭,审理涉湖北自贸试验区案件,积累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大力加强适应湖北自贸试验区发展的审判团队建设,不断提高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能力与水平。
《意见》强调,要探索审判机制创新,支持多元化方式解决涉湖北自贸试验区纠纷。审理涉湖北自贸试验区一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港澳台主体的,鼓励选任港澳台居民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涉湖北自贸试验区的涉外涉港澳台一审民商事案件,事实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的,可以探索适用简易程序。鼓励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符合各片区实际的审判机制。支持运用仲裁、调解等多元化机制解决涉湖北自贸试验区民商事纠纷及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商事和行业调解组织创新发展,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司法便利。全省各级法院负责审理涉湖北自贸试验区案件的法庭或合议庭确定专门审判人员作为联络员,与上下级法院就相关工作进行联络沟通;对在审理涉湖北自贸试验区案件中发现的难点问题,及时研究,形成应对意见并上报;对审判过程中积累的有效经验和好的做法,定期总结上报以推广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