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也在上世纪末引入了这一制度。自2004年开始逐步推行的工程担保,现已初步建立起了制度体系。随着制度的发展,作为国际工程担保主力军的建筑工程保证保险,也加速成为我国工程担保的新生力量。
建筑工程保证保险,属于保证保险当中的合同保证保险。这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工程担保机制,可以涵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质量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各个阶段和环节。
我国的建筑工程保证保险最早可追溯至2013年。2013年2月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建市〔2013〕23号),指出将积极运用保险机制引导工程担保制度发展。发展至今,建筑工程保证保险已取得了亮眼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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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过保证金时代,我国正加速进入保函时代
自工程担保制度开始施行以来,在国内建筑领域中,现金保证金历来是应用范围最广的担保形式。但随着行业的发展和实践的推进,名目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的保证金,也渐渐成为了建筑企业的前进负担。
在经济压力以外,保证金所引起的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工程保证金而引发的所占比例不低,有的更涉及刑事案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该比例逐年增高:数据统计显示,仅民事纠纷案,2014年为94件,2015年为156件,2016年为303件。两年间的总体增长率为222.3%,环比增长率为65.9%-94.2%。
2016年6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指出除保留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全面清理其他保证金,且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
除了清理现金保证金外,国家也加速了用保函代替保证金的进程。
2016年6月23日,同样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中,通知还指出要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对于保留的四项保证金,建筑企业可以以银行保函的方式缴纳。
2017年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强调要引导承包企业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
2018年7月2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明确指出:到2020年,各类保证金的保函替代率提升30%。意见还从政策层面再次扩大了保函的界限: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以及工程保证保险保单统称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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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明确发文支持,加快实施工程保证保险
除了国家层面的政策推进外,多个省市也积极跟进着工程保证保险的具体实施。自2015年起,工程保证保险便逐渐在各地开花。
2015年
2015年7月22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5〕1364号)。此项通知带来了保证保险在国内的首次实践。
2015年9月1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开展银行保函和履约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云建建〔2015〕428号)。
2015年10月15日,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甬金办〔2015〕51号)。
2016年
2016年6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6〕50号)。
2016年11月7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建〔2016〕10号)。
2016年12月27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动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函〔2016〕2701号)。
2017年
2017年1月1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发布《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保证金开展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云建建〔2017〕25号)。
2017年1月26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等四部门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试点暂行办法》(厦自贸委〔2017〕6号)。
2017年3月15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粤建公告〔2017〕7号)。
2017年5月8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川建建发[2017]294号)。
2017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发布《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通知》(桂建管〔2017〕35号)。
2017年6月1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发布《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意见》(青建工〔2017〕230号)。
2017年6月30日,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明确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担保管理推行工程综合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绍市建设〔2017〕145号)。
2017年7月11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质安〔2017〕340号)。
2017年8月24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发布《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通知》(琼建管〔2017〕229号)。
2017年9月4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2017〕31号)。
2017年11月8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办法》(京建法〔2017〕23号)。
2018年
2018年1月5日,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发布《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厦建筑〔2018〕4号)。
2018年1月22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发布《贵州省关于在建设工程领域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18〕25号)。
2018年3月6日,遂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布《遂宁市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遂建发〔2018〕36号)。
2018年4月1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发布《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2号)。
2018年4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发布《关于在全区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18〕12号)。
2018年6月15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报送第二季度打击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招标投标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建筑市场监管处〔2018〕16号)。
国家层面上看,目前工程保证保险已可全面替代保证金,工程保证保险保单已具有和现金保证金、银行保函以及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同等的法律效力。地方层面上看,目前已有18个省市推出了工程综合保险政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时代正式来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