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在今天率先抛出了跨境服务贸易的负面清单。
该负面清单梳理了159项特别管理措施,涉及13个门类31个行业大类。根据规定,对列入负面清单的跨境服务贸易行为,由各部门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管理,在负面清单以外则按照境外服务以服务提供者与境内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涉及金融行业的有31项,包括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等四方面。上海市金融办副主任李军表示,将进一步提高金融业开放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推动清单当中这些金融业开放项目能够在上海先行先试。
1、明确了跨境服务贸易的定义。考虑到《实施办法》主要是对服务贸易进口进行规制,《实施办法》将“跨境服务贸易”的概念界定为“由境外向自贸试验区内开展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并通过列举的方式将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流动这三种模式予以涵盖。
2.确立了跨境服务贸易管理与开放的基本原则。《实施办法》提出自贸区跨境服务贸易的管理与开放遵循“大胆闯、大胆试、自主改”的要求,坚持法治理念、坚持制度创新、坚持放管结合,为建设五个中心,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联动长江经济带提供支持,确保自贸区跨境服务贸易管理与开放于法有据、风险可控。
3.建立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实施办法》建立了自贸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一列明跨境服务贸易领域对境外服务和服务提供者采取的与国民待遇不一致、市场准入限制、当地存在要求等特别管理措施。对列入负面清单的跨境服务贸易行为,由各部门按照相应规定实施管理;在负面清单以外则按照境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与境内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4.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实施办法》配置了跨境服务贸易监管的部门职责,明确由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跨境服务贸易扩大开放与事中事后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完善本行业跨境服务贸易管理措施;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负面清单;外汇、税务、出入境、通信、海关等部门配合跨境服务贸易领域管理措施的具体实施。《实施办法》还提出要发挥本市服务贸易发展联席会议功能,建立跨部门联动制度,提升协同监管水平。
5.明确规定试点开放领域应当配套风险防范制度。《实施办法》明确上海推动适时修订负面清单。同时明确对于进一步开放试点领域,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应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探索建立相应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防范产业、数据、资金、人员等方面的安全风险。
6、明晰与效力有关的事项。《实施办法》规定了与效力有关的事项,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参照境外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对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作出修改调整的,国家在跨境服务贸易领域制定新措施的,或者国家批准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跨境服务贸易改革试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CEPA、ECFA及我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对跨境服务贸易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规定执行;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首创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办法》和负面清单实施,标志着自贸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建立。
今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也是上海自贸区成立五周年。上海自贸区是中国设立的首个自贸试验区,五年来,累计有127个创新事项以及“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制度创新成果在全国、全市复制推广。2013年,上海率先出台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上海市副市长吴清表示,进一步探索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一项立足上海,服务全国,对标国际的制度创新,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中国积极应对国际经贸格局变化,进一步融入全球价值链。在自贸区率先探索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有助于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拓宽合作领域,推动中国接轨高水平协定、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进一步融入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提升在全球经济贸易体系中的话语权。
该负面清单根据《国民经纪行业分类》共梳理出159项特别管理措施,涉及13个门类,31个行业大类。根据规定,对列入负面清单的跨境服务贸易行为,由各部门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管理,在负面清单以外则按照境外服务以服务提供者与境内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实施办法》共15条,旨在推进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构建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匹配的,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制保障的跨境服务贸易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是全国第一部确定以负面清单模式对服务贸易进行管理的地方政府文件。
该办法将“跨境服务贸易”的概念界定为“由境外向自贸试验区内开展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并将跨境支付、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三种模式予以涵盖。《实施办法》明确,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跨境服务贸易扩大开放与事中事后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完善本行业跨境服务贸易管理措施;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负面清单,外汇、税务、出入境、通信、海关等部门配合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有区别
谈及与此前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区别时,上海市商务委副主任申卫华表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2013年,由上海自贸试验区授权发布的第一版外商投资的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主要是对投资准入方面的限制,也就是商业存在的一些措施限制规定,当然包括对服务业和服务提供者准入前的特别管理措施,也就是对服务贸易方面的商业存在也是有限制措施的。这次我们说的编制发布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相衔接,这次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主要就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流动的特别管理措施,通过外商投资准入的负面清单进行表述的。
申卫华说,这次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还有一个最大的差别,外商投资准入的负面清单属于准入前的特别管理措施加国民待遇,这次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不仅有准入前的特别管理措施,对准入后的特别管理措施,也就是国内管理的管理措施也进行了规定,涵盖了更多的行业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与国民待遇不一致的措施。两个负面清单的涵盖范围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是整个自贸区在体制机制上又一次创新。
金融业负面清单31项
在负面清单的31个行业大项中,金融业较为吸睛。
券商中国记者梳理显示,涉及金融行业的有31个项目,包括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等四方面。
其中,在货币金融方面,负面清单要求除提供和转让金融数据信息、金融数据处理、与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关的软件、咨询、中介等附属服务外,在中国境内经营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须为中国金融机构;跨境金融网络与信息服务提供者须履行事前事项报告、变更事项报告、应急事项报告等合规义务;境外提供人不得在境内建设专用金融网络 提供金融信息传输等服务。在中国境内从事货币经纪业务,须为中国货币经纪公司。
在资本市场服务方面,负面清单列项多达29项,在行业大类中特别管理措施最多,其中在自贸区是允许境外证券服务机构参与5类证券业务,包括了:
一是经批准取得境外上市外资股(B 股)业务资格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与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代理协议,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经纪业务;
二是经批准取得境内上市外资股业务资格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境内上市外资股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国际事务协调人;
三是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买卖境外证券;
四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境外投资顾问代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证券投资;
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代理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在其他金融业方面,负面清单强调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境外机构,原则上可不在中国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但对境内银行卡清算体系稳健运行或公众支付信心具有重要影响的,须在中国境内设立法人,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在中国境内从事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须为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须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