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至2018年8月,上海法院共受理涉上海自贸实验区案件27万余件,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8.48%。其中金融商事案件数量占到近一半,约为13.5万余件,涉案标的额802.17亿元。
“5年来,面对上海自贸试验区陆续推出的‘负面清单’、准入前国民待遇、‘证照分离’‘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等全新实践,上海法院及时更新司法审判理念,正确适用法律,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上海高院民二庭庭长潘云波表示。
界定商事及金融模式的边界
在涉外审判方面,上海高院准确把握涉讼纠纷与中国投资主体的实质利害关系,依法准确行使司法管辖权。
以“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为例,判决该案的关键因素在于系争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主体上,尽管合同双方都是中国法人,但均注册于上海自贸试验区内,且是外商独资企业,应认定主体上有涉外因素;贸易模式上,涉合同相关设备的交付流程是在自贸区内办理清关手续后,再转到区外,也应认定为有涉外因素;综上,确认仲裁条款有效。
该案尊重国际规则,恪守《纽约公约》裁决执行义务,其裁定结果直接推动了上海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选择境外仲裁的突破性改革,是值得司法借鉴的成功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