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高峰自2000年8月开始担任太和县国土资源局信访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该局国土资源方面的来信、来访、来电登记、转办及督促办理等事宜。2012年以来,高峰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直接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一,2013年8月份左右,太和县坟台镇武老村村民郑某因其经营的窑厂取土问题被他人举报至太和县国土资源局信访办公室。高峰参与调查该举报事宜期间,郑某找到高峰帮忙处理此事并送给其现金5000元,高峰收下并允诺提供帮助。
其二,2011年初,太和县坟台镇王大村村民将原坟台烟叶站土地问题反映到高峰处,并在当年3月份由关某出面送给高峰现金20000元,让其在此事上予以关照。高峰收下后向关某出具了一张20000元的借条,并允诺提供帮助。2015年10月,因所请托事项一直未办妥,关某通过短信向高峰索要之前给予的20000元,高峰于2015年11月1日退还给关某10000元。
其三,2012年,太和县第二中学教师杨某在太和县原墙镇原墙集上建房与周围群众发生土地纠纷,太和县国土资源局信访办公室介入处理。高峰参与调查此事期间,杨某向高峰提出希望得到关照并送给其现金5000元,高峰收下并为杨某谋取利益。
其四,2012年春,太和县城关镇陈寨村村民陈某因租地与周围群众发生纠纷被信访,太和县国土资源局信访办公室介入处理。高峰参与调查此事过程中向陈某提供帮助,后向陈某借款5000元,并表示归还。后来,陈某为感谢之前高峰在信访事项上提供的帮助,在其办公室内表示该5000元无需归还,高峰默认并至今未归还。
其五,2015年11月,郭某(具体名字不详)在太和县李兴镇经营窑厂,因违法生产被责令限期关闭。郭某委托郑某送给高峰现金10000元,希望高峰帮忙打招呼,延期关闭该窑厂。高峰收下该款后允诺提供帮助,拟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郭某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未办妥,亦未退还该款。
二审法院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高峰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经二审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间,高峰利用其担任太和县国土资源局信访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处理涉国土资源信访事件过程中,非法收受郑某、关某、杨某、陈某、郭某现金45000元,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及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的事实,已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二审期间,高峰及其辩护人、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均未提出影响本案定罪量刑的新的事实和证据,因此,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高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太和县国土资源局信访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5000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阜阳市人民检察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