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将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那么,从现在起,市民就要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了吗?垃圾不分类就会被处罚吗?昨日,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对市民关心的这些问题进行了解答。
1、问:从现在起,市民就要开始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了吗?
答:《办法》规定: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但按照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部署,目前,我市重点在主城城区范围内公共机构、相关企业,以及主城以外区县(自治县)党政机关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在主城区23个街镇开展居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
也就是说,我市将逐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让市民逐渐养成生活垃圾分类的习惯。
到2020年,我市主城区实施居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的街镇比例将达到50%,主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
2、问:单位和个人如果生活垃圾不分类,将被处罚吗?
答:《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义务,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在法律责任中,单位和个人违反《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不过,在《办法》实施初期,并不是垃圾不分类,就会被立即处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将在前期广泛宣传教育,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垃圾分类投放引导,在此基础上辅以必要的行政措施。比如,逐步引入告诫式执法、责令改正,如果逾期未改,则将依法进行处罚。
3、问:生活垃圾分类做得好,有奖励吗?
答:生活垃圾分类是一种新时尚,值得鼓励和提倡。因此,《办法》提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设有奖励措施。
市、区县政府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4、问:市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会少付生活垃圾处置费吗?
答:目前,我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明确了固定的收费标准。但为了鼓励推进分类工作和源头减量,《办法》明确:我市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制度。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也将积极探索差别化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