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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进一步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扶持办法

   2019-01-24 3750
核心提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横琴新区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集聚优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落户,根据《横琴新区促进股权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横琴新区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集聚优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落户,根据《横琴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珠横新管〔2012〕22号)、《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片区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珠横新办〔2015〕11号)、《关于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片区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珠横新办〔2017〕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适用本办法:

(一)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契约型基金除外)。

(二)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三)规范运营,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基金业协会列入失联(异常)机构名单或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其自接收横琴新区最后一笔奖励、扶持资金之日起5年内不迁出横琴新区,私募基金承诺在基金存续期内不迁出横琴新区,且不得变相改变纳税地点。若企业违反上述相关规定,需及时将奖励、扶持资金加计同期银行定期贷款利息退回。

(五)按照规定向横琴新区金融服务局(下称区金融服务局)报送有关企业经营管理信息,具体以区金融服务局相关通知为准。

第三条  区金融服务局负责统筹推进横琴新区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工作,指导横琴新区金融服务中心(下称区金融服务中心)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章  落户扶持

第四条  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且已完成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手续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专项扶持;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专项扶持。

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已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其管理的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规模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专项扶持;其管理的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规模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专项扶持。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私募基金,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一)仅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按照扶持金额的10%给予扶持。

(二)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的,按照扶持金额的50%给予扶持。

(三)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其50%(含)以上资产在横琴新区内的托管机构托管的,按照扶持金额的60%给予扶持。

(四)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50%(含)以上资产在横琴新区内的托管机构托管,且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横琴新区注册的,按照扶持金额的100%给予扶持。

第六条  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且已完成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手续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5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600万元专项扶持;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10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800万元专项扶持。

享受前款规定落户扶持的私募基金,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该私募基金须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且50%(含)以上资产应在横琴新区内的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本条规定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不能同时适用。

第七条  对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区属国有企业参与出资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申请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落户扶持资金,除应满足相应条件外,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应不小于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区属国有企业实缴出资资金的5倍。

对前款规定的私募股权(含创业)基金,计算其可享受的落户扶持资金时须扣减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区属国有企业出资所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的私募基金,其落户扶持资金奖励给私募基金管理人,扶持资金分两年拨付到位,第一年拨付50%,第二年拨付50%。

 

第三章  经营扶持

第九条  合伙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合伙制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可根据相关申报指南向区金融服务局申请认定为《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补充管理规定》(珠横新办函〔2018〕87号)第二条规定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类企业。

第十条  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经营发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按其当年形成的区级财力贡献部分的100%给予日常经营扶持。

第十一条  对私募基金投资横琴新区内、主营业务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政策的企业或项目,或将所投资的、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政策的企业或项目迁入横琴新区,并通过转让所投资的企业或项目的股权或减资等方式退出投资的,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其从私募基金获得分配的收入形成的区级财力贡献部分10%的额外奖励。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高级管理人员奖励政策统一按照《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珠横新办〔2016〕27号)、《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补充管理规定》(珠横新办函〔2018〕87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在横琴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实际办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连续3年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房租单价的30%,最高不超过80元/平方米,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十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私募基金,投资横琴新区内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政策的企业,或将所投资的、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政策的企业迁入横琴新区的,每投资1家横琴新区内的企业或迁入1家企业到横琴新区,按照其首次投资额的5%给予专项扶持。私募基金每投资1家企业的专项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私募基金投资的横琴新区内的企业已获得风险投资补助的,不再给予专项扶持。

对单个私募基金投资多家横琴新区内的企业或将所投资的多家企业迁入横琴新区的,累计专项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享受前两款规定专项扶持的私募基金,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且该私募基金50%(含)以上资产应在横琴新区内的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本条规定的专项扶持资金奖励给私募基金管理人,专项扶持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

 

第四章  奖励申报

第十五条  区金融服务中心每年制定奖励申报指南,并通过横琴新区官方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向区金融服务中心递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数据统计时间为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七条  区金融服务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区产业培育和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第十八条  奖励扶持资金以万元为单位,原则上在区产业培育和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一个月内拨付至相关企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应当规范经营,依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获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奖励资金,应当依法用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横琴新区根据地方私募金行业的规范发展和风险防范需要另行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管理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区金融服务局报送有关企业经营管理信息,未按要求履行信息报送的,将不得享受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基金落户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获得的专项扶持、奖励资金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二十二条  区金融服务局负责对专项扶持、奖励项目的实施情况及专项扶持、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等方式骗取专项扶持、奖励资金,或违规使用专项扶持、奖励资金的,由区金融服务局追回资金,并自发现违规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专项扶持、奖励资金申请,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同时符合横琴新区其他同类型奖励政策的,企业可就高适用,但不得重复适用。符合本办法规定,同时符合珠海市同类型奖励政策的,企业可同时适用,但珠海市规定不得同时适用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横琴新区其他现行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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