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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实施办法(试行)

   2019-05-07 3670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构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下称自贸区南沙片区)权责明晰、公平有序的新型供用电关系,进一步优化
  
第一条 为构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下称“自贸区南沙片区”)权责明晰、公平有序的新型供用电关系,进一步优化自贸区南沙片区电力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实施意见》《进一步优化和提升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自贸区南沙片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助力自贸区南沙片区建设发展,对标香港在“获得电力”方面的国际一流水平,探索自贸区南沙片区供电模式与港澳接轨。进一步压时长、减环节、降成本、提升供电可靠性,简化审批、加强协调、落实责任,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办电便利性、满意度和获得感,切实提高电力接入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南沙打造新时代改革开放新高地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贸区南沙片区范围内非居民用电客户申请新装、增容用电服务、配套外线工程行政审批等业务。其中高压客户报装流程适用于自贸区南沙片区范围内未采用临电租赁服务的10千伏临时施工用电客户和选择10千伏高压供电的用电客户。​

南沙区其他条件成熟的区域,经南沙区政府和供电企业认可确认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参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实现“获得电力”指标评分显著提升,达到世界银行“获得电力”指标模拟排名全球前列水平。

(一)时间:自客户具备接电条件起,从正式受理客户用电报装至装表接电用时:200千伏安(含)以下低压非居民用电业扩项目平均用时在10天内完成,200千伏安以上用电业扩项目平均用时控制在70天内完成。配套外线电力管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占道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审核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分别在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所需环节:高压报装客户办理手续精简到3个环节,低压报装客户办理手续精简到2个环节。

(三)成本:自贸区南沙片区范围内业扩报装客户可选择低压供电模式,客户接电成本为零。

(四)供电可靠性:加快电网建设,年平均停电时间不超过1个小时,使供电可靠性显著提升。

第五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供电企业等单位协同配合,统筹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具体工作,并建立定期通报、工作例会、监督考核等机制。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总体要求和职责分工,针对优化调整后的行政审批流程和工作环节,及时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审批的管理流程、办结时限、前置条件,更新相应的办事指南,编制告知承诺的规范格式。

第二章 电网规划及建设

第七条 协调省、市发改部门加快输变电工程核准审批,落实110千伏输变电工程核准审批权限先行下放至自贸区南沙片区,进一步落实220千伏和110千伏输变电工程核准下放至南沙区全域。

第八条 新建的220千伏、110千伏及具备条件的10千伏电力线路,将全部采取地下埋设方式进行。用电客户红线外电力管廊由南沙区政府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用电客户红线内电力管廊由用电客户投资建设。管廊建成后,供电企业可与建设单位协商,签订无偿移交协议。

供电企业定期获取土地出让信息和招商信息,滚动掌握近三年计划用电需求,根据负荷增长动向和需求,提前沟通电力管廊建设情况,梳理形成电力管廊规划及建设时序建议。

政府已规划统建综合管廊的,新建电力线路应当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要求进入综合管廊,因技术原因无法纳入的除外。

第九条 开展《南沙区高压电网规划修编》工作,适度超前启动变电站前期建设工作,由土地开发中心收储并管理,加快提供公用变电站用地。支持在公共用地区域配置建设户外开关箱、公用电房等供电配套设施。

第十条 规划报建审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一口受理”供电企业规划报建申请。如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1天内通知供电企业,避免反复递件。正式受理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其它沿线设施和利益相关方的协调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电力管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一条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与占道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审核实行全程联合网上办理,实现市政、公路、园林绿化、排水等部门联合审批。

供电企业在全市统一的“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中申请办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占道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审核结果反馈联合审批系统,审批部门在联合审批系统上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意见后,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许可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反馈联合审批系统,形成审批闭环。

沿线涉及的管线,由供电企业通过管线信息化平台就施工方案征求各管线权属单位意见作为审批前置条件,同时要求各管线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逾期视为无意见。

第十二条 区管河道(航道)项目审批。对于穿越区管河道(航道)的项目,简化审批资料,仅提供施工方案、工程规划许可和已通过技术审查的防洪评价报告(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3项审批资料,在1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对于穿越非区管河道(航道)的项目,按照河道(航道)管理权限分别报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省水利厅审批,并利用用电业扩项目协调机制统筹协调。

第三章 电力供用及使用

第十三条 高压客户报装流程优化为“用电申请”、“方案答复”、“竣工装表”3个环节,低压用电客户报装流程优化为“用电申请”、“勘查装表”2个环节。

第十四条 工商业永久用电客户,提前投资建设红线内高低压电房及电力管廊等配套设施,并且可与供电企业协商预存2个月及以上电费,供电企业将投资界面延伸至用电客户低压侧。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施工实行全过程监理。

第十五条 南沙区政府与供电企业合作在自贸区明珠湾起步区区块、庆盛枢纽区块、万顷沙保税港加工制造业区块建设高可靠示范区。项目建成后,年平均停电时间不超过2分钟,达到香港电网水平,处于国际一流位置。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加快外线业扩配套工程,在用电咨询服务环节提前开展施工图设计、物资采购、规划和开挖手续办理等工作,待客户具备接电条件后,供电企业平均用时60天内完成配套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简化内部审批手续,保障用电客户按时接入。积极推广10千伏架空线路业扩项目接火带电接入模式,减少对已用电客户的影响。

第十八条 客户办理用电申请时,需向供电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客户身份证明资料,如自然人的身份证、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政府机关的设立批准文件等。

(二)物业权属证明资料,如用电地址建设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用电地址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登记文件、或镇街及以上政府出具的可供电证明文件等。

用电客户提交上述证明资料后,供电企业在用电项目施工阶段同步完成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第十九条 高压客户用电服务报装流程:

(一)用电申请环节。用电客户提供身份证明资料、物业权属证明资料向供电企业提出用电报装申请,供电企业1天内受理报装。

(二)方案答复环节。正式受理且客户资料通过审核后,供电企业8天内进行现场勘查并答复客户供电方案。

(三)竣工装表环节。客户受电工程施工完成后,凭其委托电力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报告,向供电企业申请竣工装表,供电企业在受理后7天内完成装表接电。

第二十条 低压客户用电服务200千伏安以下用电报装流程:

(一)用电申请环节。用电客户提供身份证明资料、物业权属证明资料向供电企业提出用电报装申请,供电企业1天内受理报装。

(二)勘查装表环节。供电企业预约客户并前往现场勘查,如客户符合报装条件且具备接电条件,供电企业在9天内完成装表接电。

第二十一条 自贸区南沙片区范围内200千伏安以上用电报装,客户需在用电地址规划红线内提供高低压电房土建及红线内配套管廊,供电企业同步开展外线业扩配套前期工作。待客户具备接电条件,客户按低压报装办理装表接电。

(一)用电申请。一是用电客户提供身份证明资料、物业权属证明资料向供电企业提出用电报装申请,供电企业1天内受理报装;二是供电企业与客户协商预存2个月及以上电费,首次预购电量或预交电费的金额,按照供电企业核定的客户用电容量计算确定,用电客户于申请用电时交存。

(二)装表接电。供电企业投资界面延伸至用电客户低压侧,即外线电源接入点至客户红线内低压电房开关柜的电气设施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自正式受理到装表接电平均用时控制在70天内。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开立基建工地、市政建设施工临时用电客户,可选择并委托临电租赁服务商,由临电租赁服务商办理用电报装并签订供电方案,临电租赁服务商采用成套化、通用化的标准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实施,提供“一站式”服务,在提高办电效率同时促进设备的循环利用,减少客户后期运维成本。采用临电租赁服务的项目,应严格执行省发改部门的电价政策,原则上由供电企业直接向客户收取电费。

(一)客户申请。用电客户向供电企业咨询临时施工用电报装时,可根据临电租赁服务商名录库,自主选择临电租赁服务商办理临电租赁业务。

(二)租赁委托。由临电租赁服务商受理客户租赁委托并签订委托协议,临电租赁服务商凭建设项目立项文件、租赁委托协议,由临电租赁服务商办理用电报装并签订供电方案。临电租赁服务商采用成套化、通用化的标准设计和施工方案,平均用时23天内完成工程施工。

(三)竣工装表。客户受电工程施工完成后,凭其委托电力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报告,向供电企业申请竣工装表,供电企业在受理后7天内完成装表接电。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本办法涉及的任务举措,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细化举措、明确时间节点和进度安排。对涉及上级事权的措施,要及时提请上级有关部门支持;涉及调整现行地方性法规的,要及时提请修改或废止相关法规。

第二十四条 将涉及用电报装的业扩工程纳入南沙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常规议事内容,协调行政审批过程遇到的问题,分类推进,强化监督考核,限时办结。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前客户拟建、在建、已建成供电、受电设施及附属设施,供电企业可与客户协商签订移交协议,经双方同意,可无偿接收客户资产。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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