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动医疗旅游、文创等特色产业发展
1.推动文创产业国际化。围绕构建“国际文化贸易和人文旅游合作平台”,拓宽国际交流合作渠道,深化多种形式的战略合作,塑造更多体现开封特色、具备国际竞争力的文创产品,引进培育一批具有品牌、创新、规模等优势的骨干文创企业,推进文创产业“引进来、走出去”。(责任单位: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管委会,市文广旅局、市文投公司、市文建文改办)
2.推进文化金融创新。围绕国家赋予开封片区的特色定位,研究出台促进文化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创建文化金融创新发展示范区,积极为文化企业发展搭建多渠道、多路径金融服务平台,不断丰富文化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责任单位: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文广旅局)
3.研究出台支持开封片区文创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围绕提升开封片区文创产业国际化和高质量发展水平,研究制定符合文创产业发展基础、具有竞争力的支持政策,推动资金、项目、技术、人才等要素集聚,打造文创产业发展新高地。(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
4.对开封片区内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争取政策支持,建立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5.支持开展医疗器械第三方仓储和配送业务。支持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设立异地分库,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明确异地分库的设立及建设条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6.支持自贸试验区范围内设立药品保税仓库。积极向国家药监局申请增设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通关备案及进口检验功能。(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管委会)
7.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医疗机构根据自身的技术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支持自贸试验区外医疗机构与自贸试验区内医疗机构合作,探索开展干细胞研究成果临床转化。(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8.积极推进中医治未病服务。鼓励吸纳非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机构提供中医治未病服务,明确中医治未病服务目录,制定对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考核准入办法。探索开辟医疗机构中医治未病专职医师职称晋升渠道,探索将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项目纳入收费项目、确定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医保局)
9.申建艺术品保税仓,依托保税仓储逐步拓展延伸艺术品交易、鉴证、溯源及金融服务,将开封深厚的文化资源开发成为可交易、可投资、可存储的文化资产和文化金融产品。开展艺术品保税仓储,在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备案环节,省级文化部门不再核发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文投公司、开封海关(筹))
10.支持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合规建设能源、工业原材料、大宗农产品等国际贸易平台和现货交易市场,利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优势,加快现有农产品现货交易市场申建进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管委会)
11.积极争取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制定自由进出口合同登记的办理流程及服务指南,研究出台鼓励企业技术进出口的扶持政策,促进技术进出口加快发展。(责任单位: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管委会,市商务局)
12.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加强资源要素支撑保障
13.按照“一心四谷两港”及其拓展区功能布局,合理安排有关用地计划,优先支持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4.增强企业用工灵活性,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制造企业生产高峰时节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5.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人才中介机构由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管委会审批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责任单位: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管委会)
16.放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放宽人才中介机构限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
(三)提升商事服务功能
17.创新推出与国际接轨的税收服务举措。探索设立自贸区税收服务中心,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税务师、会计师、律师等专家人员开展法律援助、税收筹划、税收咨询等服务,帮助企业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涉税问题,提升与国际接轨的纳税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8.探索拓展商标受理窗口功能。依托开封现有商标受理窗口,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赋予涵盖续展、补证、转让、变更、商标权质押登记等和商标相关的其他业务权限,服务于在自贸区注册的企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9.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初审权限由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管委会负责。(责任单位: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
20.进一步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的条件限制,新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允许不超过五分之一不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年满18周岁、能够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工作的中国公民担任股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1.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2.进一步完善中国(河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积极配合国家、省有关部门探索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和地区开展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配合做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新项目在河南自贸试验区的试点工作,衔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航空、铁路舱单申报功能上线运行并做好宣传推广工作。逐步将服务贸易管理事项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管委会)
(四)营造优良投资环境
23.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为契机,研究制定鼓励支持外商投资的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完善投资环境,大力吸引外资,加快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管委会)
24.深化土地报批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改革,优化审批流程,加快手续办理,降低企业成本,进一步提高项目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管委会)
2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工程审批类权限由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管委会负责。(责任单位: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26.授权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工作,将省级及以下机关实施的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许可改为实行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27.外商投资设立建筑业(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所有工程建设相关主体)资质许可的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由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管委会负责。(责任单位: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28.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本省(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责任单位: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29.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对自贸试验区内的港澳台资建筑业企业,不再执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限制性规定。(责任单位: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30.对于自贸试验区内为本省(市)服务的外商投资工程设计(工程勘察除外)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责任单位: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五)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
31.进一步简化保险分支机构行政审批,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企业保险需求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市银保监局)
32.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相关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产品等业务。(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市外汇局)
33.支持坚持市场定位、满足监管要求、符合行政许可相关业务资格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或申请与具备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等。(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市外汇局)
34.支持自贸试验区依托适合自身特点的账户体系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35.鼓励、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真实需求和审慎原则向境外机构和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满足“走出去”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大型设备出口等融资需求。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和项目背景,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要求。(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银保监局)
36.允许银行将自贸试验区交易所出具的纸质交易凭证(须经交易双方确认)替代双方贸易合同,作为贸易真实性审核依据。(责任单位:市银保监局)
37.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38.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探索创新专利质押贷款模式。(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银保监局)
39.赋予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功能,将铁路运单作为信用证议付票据,提高国际铁路货运联运水平。(责任单位:市银保监局、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