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试验区”冠名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随着这一“基本法”出台,四川自贸区建设站上新起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今日上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分9章、共60条,明确了自贸试验区建设目标,从管理体制、政务服务、投资促进、贸易便利、金融创新、法治环境、协同发展等7个方面进行规范,旨在“使自贸试验区建设有章可循、改革创新于法有据”。
四川省商务厅厅长刘欣表示,《条例》一方面与外商投资法紧密衔接,规定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同时,《条例》还充分体现了“鼓励改革创新、体现改革成果、营造法治环境、实施协同开放”的特点。
其中,《条例》规定,鼓励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推动全面创新,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以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形成在科学考评基础上的免责问责机制。”刘欣说。
同时,《条例》还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和标准;支持仲裁服务业发展;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
此外,“多式联运一单制”“行政审批小时清单制”“推进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服务前置新模式”等在全国产生重要影响的改革成果在条文中均得到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自诞生之日起,四川自贸区就与“协同开放”紧密相连,作为自贸区建设的基础性制度,《条例》也充分体现了这一“四川特色”。
“在前三批自贸试验区中,四川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推动内陆与沿海沿边沿江协同开放,这一点在条例中也有所体现。”刘欣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同时,为了尽快把自贸试验区探索出的成果复制推广出去,我们设置了协同改革先行区,这就不只是成都和泸州三个国家批准的片区了,大家都可以加进来,有利于这些区域依法推动改革。”
按照《条例》规定,四川省政府确定的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参照适用本条例。
今年3月,四川省商务厅发布通告称,按照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德阳、资阳、眉山、南充、自贡、内江6市及成都市温江区向四川省政府上报了申建请示,并经专家评审和修改完善,形成《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德阳〈总体方案〉(征求意见稿)》等7个《总体方案(征求意见稿)》。
申建成功后,各协同改革先行区将享受和自贸区同样的省级权限下放,从而帮助当地更好推广复制自贸区经验。据悉,四川将力争到2020年培育打造15个协同改革先行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