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0大阪峰会刚刚传来中国将新设6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消息,7月3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对自贸试验区进一步自主开放、不断开放、加大开放作出了最新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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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贸试验区扩容在即。
从2013年至今,从上海到海南,从东部沿海到西部内陆,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形成了“1+3+7+1”雁阵引领的开放新格局。
6月28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上宣布,中国将进一步推出若干重大举措,加快形成对外开放新局面,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在进一步开放市场方面,中国将新设6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增设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片区,加快探索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进程。
在现有的12个自贸试验区的基础上,再加上上述新设的6个自贸试验区,我国将形成“1+3+7+1+6”的自贸试验区格局,覆盖18个省份。
7月3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对自贸试验区进一步自主开放、不断开放、加大开放作出了最新部署。
自贸区扩容助力高水平开放
“扩大开放强调的是高水平的开放,如果仅仅是原有水平的扩大开放意义不大。”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自贸试验区是一个试验田,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带动全国的开放。
但是,白明认为,“1+3+7+1+6”的“加”字代表的不应该仅仅是规模的扩张,不应该仅仅是摊大饼似的增加,更重要的是含金量的增加。每一次扩容都伴随着新的自贸区先行先试,各种改革措施的进一步丰富,含金量进一步增加。随着自贸区的提质扩容,试验所涵盖的内容也应当有所提升。例如,“负面清单”越来越短,相关配套的国内法律法规越来越跟进;政府职能转变要超前;贸易投资便利化不断深入等。“含金量增加的力度要大于规模扩张的力度。”白明强调。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7月4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新设自贸试验区和增设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将进一步优化我国自贸试验区的布局,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开展差别化探索,形成更多、适用面更广的改革试点成果。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党委书记、北京市卓越青年科学家余淼杰教授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设立新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推动中国外贸发展、扩大开放,以及实现高水平的开放,具有重要意义。在逆全球化思潮以及行动逐步抬头的背景下,中国以扩大开放来应对国际经贸摩擦,体现了中国开放的魅力,体现了开放的信心,更体现了大国的气魄与担当。
余淼杰说,高水平开放与高质量发展,紧密相联。全球经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新设6个自贸片区与新时代更深层次改革开放的相互联动,将进一步扩大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内涵与外延,与国际通行的自由贸易区规则更为相近,这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方向。随着更多自由贸易片区的设立,未来我国自贸试验区建设将有望实现从点到线再到面的逐步推进。在他看来,设立新的自由贸易片区,有助于将更深层次对外开放和更高质量发展落到实处,继续吸引外资,更大范围缩小负面清单。从另一维度来说,也将有助于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为企业创造更多出口便利。
对标、引领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
据了解,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全国自贸区作出了最新要求:下一步,要立足改革开放大局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紧扣制度创新,探索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我们一方面要学习国际最高标准经贸规则,另一方面,在一些领域,要创造国际最高标准经贸规则,唯有做到这两方面,才更具可复制可推广的价值。”白明强调。
白明认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既有规模也有含金量,前期更多的是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而后期在自由贸易方面将更加突出,除了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之外,自选动作也会更多。只有形成各具特色的自贸区,才能对标国际。
余淼杰表示,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不断出台新的深化开放的措施,此次会议强调对标高水平的开放,其实是为我国重新构建新的区域合作伙伴关系奠定基础。他反映的是我国通过不断的深层次的开放,来使经贸规则对标国际最高标准的开放规则。假以时日,通过不懈努力,我国主导的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能够通过我国自己的深入开放举措给其他国家作为范例,对标国际最高标准的地区贸易协议或是多边贸易协议。
同时,原有的12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起着一个先行先试的引导、引领作用,使得原来的自贸试验区的一些成功经验,可以在新的自贸试验区推行。
余淼杰也认为,需要注意的是,良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发展应当是两条腿走路。即一方面在对原来的12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的总结上,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另一方面,在新一轮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也应更加注重探索原有自贸试验区面临的问题和难点,挖掘本地区的本土优势,因地制宜地加以利用,形成不可复制的独特地区特性来支持本地区的发展。
落实负面清单 完善保障措施
会议提出,实施好2019年版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加快调整完善相关法规。对贸易便利化创新、多式联运“一单制”改革等提出具体措施。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强化竞争政策试点,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抓紧研究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是服务业开放的举措,为企业深度参与国际竞争、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积累经验。
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正式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时隔1年之后,最新版本的全国和自贸试验区2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如期落地。
白明表示,本次修订进一步精简了负面清单,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由48条措施减至40条,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由45条减至37条。这是继外资三法合并修改为新版外商投资法后,第一次出台的负面清单,其法律依据更强。原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暂停外资三法部分条文,这次将其常态化,不是特事特办。虽然看起来可能减少的条数不多,但减少的都是“难啃的骨头”,实际意义重大。其中既包含解除禁止的内容,也包含减少限制的内容,从多个方面缩短了负面清单、扩大开放。在诸多领域例如多式联运方面都有很多经验可以复制推广。
此外,会议提出,完善保障措施。对重大改革事项,地方和部门要建立联合推进机制。对需要调整实施法律法规的,要抓紧按程序提请调整和办理。完善管理体制和协同机制,增强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对所在城市及周边地区的辐射带动效应。
白明表示,自贸试验区现在有了外资法,实际上法律与实践是相辅相成的,有时候法律走在前头,为实践开拓了空间;有时候实践先行,为法律的修改带来经验,也提出新的要求。外资三法修改成新版外资法,预示着我们在利用外资方面进了一大步。因此目前要抓紧梳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积累经验,为将来外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外商投资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调整奠定基础。这样对于外商投资以及自身管理而言,都能有法可依,吃上了定心丸。
进一步自主开放 自贸区迈出新步伐
自从2013年9月29日,作为首批试点的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成立,经过近六年的发展,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形成了从沿海到内陆,从南到北,东中西协调、陆海统筹的发展格局,并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区域合作相互配合,形成了全面开放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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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最新数据显示,今年1-5月开放平台引资效果明显,自由贸易试验区利用外资增长7.4%,占比11.9%。此外,跨国公司看好中国市场,德国、韩国、日本、英国、美国对华投资分别增长100.8%、88.1%、18.9%、9.2%、7.5%,欧盟对华投资增长29.5%。这其中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促进作用功不可没。
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是我国对外开放的有力支撑,中国扩大开放的脚步不停,对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发展也在不断前进。近日,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发展又传来好消息,G20大阪峰会上国家主席习近平宣布,中国将新设6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增设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片区,加快探索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进程。7月3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对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自主开放、不断开放、加大开放作出了最新部署。
中央在不断为自由贸易试验区“提质扩容”,地方也在完善保障措施方面不断创新探索。近日,四川省研究出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6+1”总体方案》,明确德阳、资阳、眉山、南充、自贡、内江和温江等7个协同改革先行区的实施范围及功能定位。
重庆市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进一步提高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的法治保障水平,落实国家有关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新要求。
深圳市印发了《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工作方案》,共有三十九条举措,涵盖营造优良投资环境、提升便利化水平、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推进人力资源领域先行先试等五个方面。
各地方政府在体制机制方面的不断创新为发展自由贸易试验区保驾护航,对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下一步发展,会议要求,要立足改革开放大局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紧扣制度创新,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在进一步自主开放、不断开放、加大开放上迈出新步伐,探索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可以说,自由贸易试验区一方面代表中国对外开放的发展水平,另一方面也是中国改革创新的“试验田”。正如博鳌亚洲论坛副理事长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周小川所言,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在为中国的改革开放探索经验。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对外开放方面已经走出了很多步伐,也成为世界第一大贸易国,但是对外开放程度还是有待提高。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经验,要通过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摸索出比较成功的经验,再逐步推广。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一项战略举措,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经过这六年的发展,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形成171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分批次向全国推广移植,在全国形成良好的示范带动效应。
今年5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五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面向全国复制推广18项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既包括贸易便利化领域的“中欧班列集拼集运模式”,也包括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共信用信息‘三清单’编制”等改革事项。
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推广,已经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桥头堡”,在吸引外资等方面持续领先,起到了先行示范作用。同时,对全国推进“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起到了积极作用,带动了全国范围内营商环境的优化,形成了改革开放红利共享的局面。
促开放: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缩水”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于2013年设立之后,我国的第一张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开始实施。从此,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密不可分。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对自由贸易区下一步发展进行部署时,明确提出要实施好2019年版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加快调整完善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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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在保持鼓励外商投资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促进外资在现代农业、先进制造、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投资,促进外资优化区域布局,更好地发挥外资在我国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结构优化中的积极作用。
新修订的清单中,外资进入船舶代理、城市燃气、电影院、演出经纪机构、增值电信、油气勘探开发等的限制将进一步放宽或取消。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孟玮明确指出,负面清单关键在于“精简”,我们对清单只做减法,不做加法。在今年年底前,将全面取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限制性规定;将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和领域,特别是对中西部地区会有进一步鼓励的措施。同时,还将继续做好重大外资项目的服务工作。
近几年由于国际经济形势低迷,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增速有所下滑,但是中国吸引外资仍然平稳增长,外商投资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商务部数据显示,1-5月,我国实际使用外资持续保持平稳增长,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6460家,实际使用外资3690.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6.8%。
司法部部长傅政华表示,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面临新的形势,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
一张越来越短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背后,是中国越开越大的开放之门。市场准入不断扩大,加上促进外商投资的各项政策相继出台,为开放型经济发展注入了新动力,促进了外资流入稳定增长,增强了跨国公司的长期信心。中国美国商会的报告显示,2018年90%的企业在华投资和经营实现盈利或收支平衡。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时隔一年再次修订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充分展示我国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心。我国市场规模巨大、经济社会稳定、产业配套齐全、基础设施完备、人力资源丰富,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入,将为各国投资者创造更多发展机遇。
在落实方面,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表示,2018年版的负面清单在各地和各自贸试验区得到了积极的落实,特别是在自贸试验区,大幅提高了投资透明度和便利化、规范化水平,受到广泛认可,大幅简化了外资企业的设立程序。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以来,目前自贸试验区99%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备案设立。
2019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将于7月30日实施。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举措,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政策透明。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以统一、透明的方式,列明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与准入前国民待遇不符的特别管理措施。
二是放宽准入。通过制定、修订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不断扩大开放,减少外资限制,精简负面清单。
三是平等待遇。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不得对外资单独设置准入限制,确保市场准入内外资标准一致。准入后阶段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四是简化管理。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实行以属地化备案为主的管理方式,目前基本实现在线办理。
此外,与外商投资负责清单一同出台的还有《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从内容上看,包括两个子目录:一是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适用于全国,是外商投资产业促进政策。二是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主要适用于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是外商投资区域促进政策。
据悉,制定2019年版鼓励目录是为了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促进外资在现代农业、先进制造、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投资,促进外资优化区域布局,更好地发挥外资在我国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结构优化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