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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拟调整食品安全法 预包装食品“备案”即可销售

   2019-10-21 新京报3530
核心提示: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会议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授权
  
 
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会议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授权国务院在自贸区暂时调整实施道交法、食品安全法、消防法、种子法、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等6部法律的有关规定。
 
其中,食品安全法调整实施的内容包括,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许可,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即企业按照要求备案即可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开展报关业务。
 
消防法调整实施的内容为,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对此拟采用“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当事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消防救援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关于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草案明确,上述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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