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针对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救援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改为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相关规定,王东明副委员长表示,自贸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中规定的消防这件事情,确实需要慎重考虑。
“过去我们曾经讲过‘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一系列法律法规已经制定,法治化程度已经很高了,管理水平也已经很高了,所以在这个方面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对涉及人民生命健康的事情还不能简单地处理。”王东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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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对消防救援机构实质性审查需谨慎
本次提请审议的《草案》提出,按照实行告知承诺的方式,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当事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消防救援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吕薇委员对此表示,关于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这次调整是非常有意义的,也是简政放权的一个重要步骤。但是,有一些涉及公共利益方面的监管放权,还是要比较谨慎。
比如“当事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消防救援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这里提供的是什么样的材料?还需要什么条件?“我认为简政放权该放的则放,不该放的还应该管好,这里尤其强调的是‘公共聚集场所’,涉及公共利益。”
杜小光委员表示,关于《草案》的说明中涉及4种情况,这里面有几个情形:
首先,当事人怎么明确,是建设单位还是使用单位,这个必须要明确清楚。
其次,消防救援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那么当事人依据什么才能作出正确的承诺?说明中提到当事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即可,当事人可能采取的有效方式就是咨询中介服务机构,但消防咨询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批已表述为直接取消审批,当事人很有可能找到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具备技术咨询能力,由此存在着在人员密集场所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可能性。
多名委员建议完善承诺内容
景汉朝委员表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改革有针对性、有现实意义,如果公共场所因为消防检查而长期不能使用,的确会带来不好的社会影响,所以改革是有必要的。但应该再完善一下承诺的内容,建议改成“当事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提供相关材料”。
“也就是说,不仅仅承诺符合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还要更加慎重,要求更加严格一些,即同时还要承诺一旦出了问题要负相应责任。”景汉朝说。
王超英委员认为,公众聚集场所比如商场、剧场、体育场,类似这些场所到底用告知承诺好,还是事先检查审批好,是不是还可以再研究?因为涉及公众安全的这些地方用告知承诺可能会有问题。
谭耀宗委员表示,本次决定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证照分离政策,提供了全方位的政策配套措施,从而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符合全球化经济发展的趋势,也符合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模式。
“但我们也注意到,有一些关于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规是否可以简化手续要认真考量。”谭耀宗认为,现在有当事人承诺,符合安全标准的,并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材料证明文件,消防机构就不再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这个做法是否对消防安全产生影响,自贸区是否应该制定具体的规定,经营者在承诺和提供材料方面要负有哪些法律责任,这些问题都可以进一步研究和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