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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政策制定 应特别研究对接香港规则

   2019-11-12 南方日报2330
核心提示:  规则对接可减少粤港澳三地规则差异所带来的交易成本,有效利用内地和港澳的各自制度经验。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合作示范区,前海
  
 
  “规则对接”可减少粤港澳三地规则差异所带来的交易成本,有效利用内地和港澳的各自制度经验。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合作示范区,前海该如何进一步推动“规则对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对此进行了专题调研并于11月5日发布了调研报告,建议前海制定政策与规则时,深入研究香港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制度基础,特别是金融、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两个市场、两种机制的优势,推动与香港规则的对接。
 
  推进法治融合与规则对接至关重要
 
  作为国家唯一批复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示范区,前海的法治顶层设计如今已形成了“条例+办法+指引”梯次型规则格局,建立了深圳知识产权案件和金融案件二审统一集中管辖的审理机制和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目前,全国11家粤港澳联营律所有7家落户前海,华南地区独有的两家外国律所——美国布林克斯律所和斐锐律所也在前海设立了代表处,已有32家优秀律所聚集在前海。同时,前海设立了全国自贸区内首个公证处,填补了国内国家级域外法律查明机制空白,建立了中国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机制“一中心两基地”。
 
  “‘规则对接’符合全球趋势,推动前海粤港澳大湾区合作示范区建设,最重要的是法治融合与‘规则对接’。”此次调研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任罗莉牵头组织,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代表专业小组、前海管理局、立法专家参与,最终形成了《构建适应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 推动前海粤港澳大湾区合作示范区建设专题调研报告》(下称“报告”)。
 
  报告称,目前三地“规则对接”还存在诸多问题,在行政执法上,三地执法机构呈现非对称性特征,部分具体领域的合作存在无对应机构衔接的情况。以知识产权执法为例,前海已构建起集行政监管、仲裁调解、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查明为一体的全链条法律保障体系,但因香港没有海关体系之外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因此无法充分与内地知识产权执法机关实现对等衔接。
 
  在司法衔接上,如部分专利侵权案件、部分海事海商案件、破产案件、确定选民资格案件、与仲裁有关案件、认可和执行其他法域裁决案件等,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司法判决还应更通畅,以此降低司法成本和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应放开境外仲裁机构在前海开展仲裁限制
 
  当下前海正在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打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调研组建议前海设立大湾区金融法院,集中管辖大湾区相关金融商事纠纷,以及以便利当事人为导向,加强法院附设商事调解建设,推动前海商事调解机制的完善。
 
  “一方面要实现商事调解的专门化,商事调解员的统一认证必不可少,应建立一个单一、首要的机构处理调解员的资历认可,设置培训课程各方面的标准,统一评审结果;另一方面,调解应与其他解决争议方式协同,促进不同地方或不同类型调解机构间的合作,从而发挥协同效应。”报告建议,商事调解规则应从自愿性调解逐步向强制性调解发展,明确经贸商事调解的法律地位,解决调解的效力难题。
 
  针对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设立分支机构,以商业形式提供仲裁服务”和“未在中国内地设立分支机构,但将仲裁地设为中国内地”这两种形式,应放开境外仲裁机构在前海开展仲裁的限制。“应明确将仲裁地作为认定裁决国籍的标准,无论是境内还是境外仲裁机构,在前海对涉外案件提供仲裁服务或作出裁决,均应视为中国涉外仲裁裁决,按照相关标准承认和执行。”
 
  此外,在前海打造国际化的投资终端解决环境,包括引入证据公示程序、强制庭前会议程序、作证豁免制度等,并推动前海仲裁制度、仲裁规则与国际接轨,引入临时仲裁制度,允许投资者选择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
 
  对香港优势产业应扩大开放、缩减限制措施
 
  调研组还强调,促进外资准入与投资便利化是实现“规则对接”的第一步。目前,内、外资企业在内地新设企业、兼并收购、增资扩股等准入阶段的条件、原则和程序均有差别。
 
  “前海外资准入的立法应基于‘扩大开放外资、港资准入;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调整精简外资准入规则体系’这三个原则。”调研组建议,制定自贸区规范性文件如《港资现代服务业负面清单指引》时,应不断提升对港资开放水平,特别是针对香港的优势产业扩大开放或在现代服务业对港资准入基本适用国民待遇,大幅度缩减禁止行业和限制措施。
 
  再如《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促进外商投资自由化的若干规定》可清理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的特别管理规定,以及对外商投资合同只能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并只能适用中国法律的法院选择限制和法律适用条款等,探索在除了特殊领域外,逐步取消这些限制性规定的可行性。
 
  此外,借鉴上海自贸区经验,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实行更为便利的制度;进一步探索外商投资企业证照分离管理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
 
  ■关注
 
  关键词1
 
  信用
 
  应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今年前海正式向国家发改委申报创建国家信用经济试验区,在信用监管上成果显著,但调研组认为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是信息利用标准化程度低。“当前信源单位主要集中于行政机关及前海企业,缺少与港澳及其他信用信息的对接,未能完全实现各地信用信息共享”;二是社会信用法制建设滞后于信用建设实践;三是部分信用服务企业业务行为不规范,存有内控制度不完善、业务合规性不足、变更材料报备不及时等问题,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则存在违规查询个人信息、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个人信息等问题。
 
  报告建议制定《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在其中建立企业年报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健全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制度,以及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综合监管体制建设,并尽快为信用立法,明确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同时,制定认定失信行为的标准及失信惩戒机制,注重信用修复方面的制度设计,配套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对标香港有关规则,完善接入机构的合规管理,防范未经授权的违法违规查询。
 
  关键词2
 
  人才
 
  建议允许取得永久居留权国际人才在深办企业
 
  前海是深圳的“人才特区”,汇聚了众多海归及精英人才,但调研组认为,由于前海仍然处于高速建设阶段,医疗、教育、交通等生活配套设施并未健全,人才引进后的配套措施还需尽快完善,对港澳人才的出入境制度也应更便利。同时,前海人才流动集中在会计师、建筑师等专业服务业,金融业开放程度有待提升。“目前,香港专业人士服务范围主要限于前海,虽有先行先试的考量,但据此提供的市场也相对有限,难以满足需求。”
 
  “建议前海借鉴香港及上海自贸区在‘居留权’上做文章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放宽申请永久居留及长期居留的条件,对港澳人才,尤其是前海紧缺的行业人才实行更开放的政策。”报告称,新经济形势下,前海可借鉴港澳引才经验,一是落实技术移民,允许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国际人才在深圳创办科技型企业、担任科研机构法人代表;二是建立紧缺人才清单;三是建立完善外籍、港澳台人才认定标准体系和人才认定机制,缩短外籍人才申请永久居留的审批期限,允许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同申请永久居留;四是推进粤港澳职业资格互认,拓宽港澳专业人士在大湾区内的执业范围。
 
  关键词3
 
  社会组织
 
  应接纳香港行业商会协会在前海开设分会
 
  香港社会组织非常发达,但调研组指出,前海的社会组织是分别在南山区民政局、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并接受其管理,缺乏统一窗口和全局统筹。其次,深港合作不强,“目前的社会组织中仅有香港商会具有涉港因素,集聚服务效应欠缺”。再者,对社会组织培育力度有限。
 
  “前海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应借鉴香港经验,重点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回应前海重点发展产业的需求,使其承担行业管理的相应职能。”调研组建议前海制定《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在管理机制上,设立前海合作区内的主管机关,将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等行政职能收归单一部门管理,便利区内社会组织培育措施先试先行。
 
  在注册登记环节,取消对社会组织注册金额的要求、业务部门审批后再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模式,简化注册登记流程,改为备案登记制,放宽社会组织准入门槛。同时,接纳香港相关行业商会协会在前海开设分会,为对区域内港人、港企管理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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