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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新规:自贸区企业申请境内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适用告知承诺审批

   2019-12-12 3410
核心提示: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开展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响应国务院关于在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开展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响应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部署,依法在全国18个自易试验区内设立的公司(且公司注册住所须与主要办事机构一致),申请在境内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时,适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自2019年12月1日起开始。
 
定义
 
告知承诺审批,是指对申请人提出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申请,电信管理机构将许可具体条件、申请要求、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书面承诺符合告知条件和要求、知晓监管规定和法定义务、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试点范围
 
依法在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公司,申请在境内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时,适用告知承诺审批。相关企业如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可依法按照一般审批程序办理。但是,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的公司,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试点工作自2019年12月1日起开始,试点期限按国务院有关要求执行。
 
审批程序
 
试点审批程序涉及申请与告知、承诺与申报、审查与决定、发证与公开四个环节。具体程序包括:对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的,电信管理机构通过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规定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依法送达许可证书。同时,向社会公开企业许可信息和承诺内容,方便社会监督。
 
电信管理机构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管理工作。
 
(一)申请与告知。申请人申请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后,电信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许可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名称及相关条款;
 
2.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和标准;
 
3.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包括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及约定期限内提交的材料);
 
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5.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承诺与申报。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填报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所申报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许可事项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能够满足许可事项告知的条件、要求和标准;
 
4.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许可事项告知的相关材料;
 
5.承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经营活动;
 
6.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7.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承诺书经申请人签章后生效,由电信管理机构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三)审查与决定。电信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后,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四)发证与公开。电信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应依据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内)送达许可证书。同时,向社会公开企业许可信息和承诺内容,方便社会监督。
 
上海自贸试验区成立之后,作为服务业扩大开放的重要内容之一,自贸试验区内增值电信行业适当放开了投资者的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等准入限制,如今这一先行先试政策正逐渐向全国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ICP牌照),具有流程短且多类型业务外资比例不受限制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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