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近日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优化营利性民办学校审批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自2019年12月1日起,优化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审批服务,并将区内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每半年公布一次区内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
亮点1:依法下放审批权限,不设隐形门槛
审批服务如何优化?据了解,《通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探索将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给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有关部门。
同时规定,各地要建立审批清单,加快推进审批服务工作标准化,完善适用规则,做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批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要件材料、办事流程、审批时限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不得在清单外增设要求,不得设置隐形门槛。
亮点2:压减证明材料、办理时限;取消个人存款证明等
压减材料要件和办理时限是该项改革的另一亮点。《通知》规定,在《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基础上,进一步压缩材料要件,对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取消个人存款证明、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等相关证明材料。对保留的证明,要加强互认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方便人民群众和企业办事。
同时,《通知》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教育、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部门的联合评估、联合勘验,加大审批部门与登记部门并联办理力度,压缩审批登记时限。营利性民办学校因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换证和因校长变更换证的办理时限原则上压缩至10个工作日以内。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创新审批服务模式,建立健全“一站式受理”的集成服务机制,制定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和形式直观、易看易懂的办理流程图(表),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清晰指引。并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政务信息的交换与共享,明确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印章法律效力。适时开展智能审批,推动更多审批事项通过互联网移动端办理,开发各类便民应用。
亮点3:延长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
《通知》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首次申领办学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可按照其实施的教育活动的学制确定,一般不低于3年。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换证时,如学校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可延长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与营业执照有效期限一致。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将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一考虑、统一安排,以规划引领区内教育多元发展。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每半年要公布一次区内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
教育审批服务具体如何优化?《通知》提出,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形成各具特色的经验做法,创造更多管用可行的“土特产”“一招鲜”,构建更加系统完善、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教育审批服务制度体系。
—— 答疑 ——
答疑一:自贸试验区外实施办学活动怎么办?
《通知》对试点范围有严格要求,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通过“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实施办学活动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一般性审批程序,重新申请办学许可证。
答疑二:审批办理如何投诉监督?
《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健全审批服务评价机制,完善“好差评”“找茬窗口”等服务评价机制,主动构建多元服务评价体系,进一步畅通线上线下问题反映渠道,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投诉和意见建议。同时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此外,《通知》还规定,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展相关审批后,要及时将办理结果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将民办学校的行政许可信息、年度检查信息、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外,审批许可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强化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