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对天府新区和四川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充分把握当前开展疫情防控促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相关要求。
《意见》积极回应了涉疫企业司法需求,提出依法高效解决纠纷的六大基本遵循,贯彻“柔性司法”理念,注重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依法适用公平原则和不可抗力规则衡平各方利益,开展善意文明执行,保障诉讼程序利益,推行“非接触”全流程网上办案新模式。
《意见》围绕坚持宽严并济,依法妥善审理涉疫企业复工复产各类案件,坚持善意文明执行,依法保障涉疫企业正常运转,提出了15项具体措施。
01、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犯罪
企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未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即复工复产,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依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犯罪。依法打击借疫情哄抬物价或者通过虚假宣传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
02、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有序推进复工复产
行政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拒不执行有关防控措施、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予以支持。行政机关为防控疫情需要实施封锁、强制隔离、停工停业等应急管理措施,当事人请求撤销或确认违法的,依法不予支持。
03、积极促进劳动合同关系稳定
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因在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职工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其正常提供劳动并支付工资,企业以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可与其协商一致安排待岗并发放生活费,职工以此为由主张企业未支付工资的,依法不予支持。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复工后,要求职工到岗上班,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岗上班,如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企业有权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04、鼓励商事合同双方继续交易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逾期履行、未全面履行等,综合考虑合同约定、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范围、程度以及因果关系,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等相关规定确定相应民事责任。确因疫情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的,可根据当事人请求依法解除合同。
05、妥善调处租赁合同双方利益
对因封城、隔离和商铺、工厂关门停业等原因无法使用租赁房屋而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适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规则,严格审查违约的时间节点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依法裁判。对承租人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压力过大而要求减免租金的纠纷,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物业的,督促合同相对方按省、市相关文件执行减免政策;承租其他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物业的,基于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开展调解工作,促进业主与承租人友好协商减免缓企业租金。
06、双向保障金融债权和企业生存发展
依法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以达成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促成调解。依法规范金融机构抽贷、断贷、压贷行为和以“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收取高额利息行为,对超出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允许范围的利息不予支持。依法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规模、差异化优惠金融服务、开展融资性保险等各项政策措施,回应涉疫企业展期或续贷需求。
07、依法平衡运输合同双方利益
疫情防控期间,因乘客提前解除客运合同产生纠纷的,一般不判令乘客承担违约责任;因客运承运人违约或过错,导致乘客感染新冠肺炎的,应结合承运人违约或过错行为、因果关系等具体情形,依法公平确定客运承运人责任;因各地、各部门出台防控疫情措施,导致承运人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瑕疵履行而发生纠纷的,符合不可抗力条件的,可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民事责任。
08、严厉制裁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强化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审合一”审判机制,依法保护与疫情防治相关的技术、药物、产品等知识产权。严厉制裁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护用品、消毒用品和抗病毒药品等违法行为,从重从快惩处假冒注册商标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等犯罪行为。
09、鼓励特许经营双方协商调解
衡平双方利益,依法妥善在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分配风险,审慎审查解除合同的主张,合理认定不履行合同的免责条件和延迟履行期限等免责程度,鼓励特许方与被特许方积极通过宽展履行期限、相应减免加盟费、违约金等方式等方式达成调解,以共克时艰。
10、依法惩治涉疫情不正当竞争行为
严厉打击经营者违法利用疫情信息、编造竞争对手员工患新冠肺炎等虚假信息诋毁竞争对手,发布预防或治疗新冠肺炎的广告链接,借疫情虚假宣传推销与新冠肺炎预防和治疗并无任何关系的药物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嫌犯罪的积极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依法支持受害人主张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
11、审慎处理涉疫企业破产申请
依法审查相关破产申请,对于因受疫情影响而发生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暂不受理破产申请,不启动“执转破”程序。已经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具有防疫物资生产能力的破产企业,与破产管理人及相关部门积极协调,支持该类企业恢复生产,保障防疫物资供给。
12、灵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原则上不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强制措施,审慎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积极促成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但能适应市场需要、尚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企业确因疫情原因造成正常履行困难请求适当延缓期限的,一般予以准许。已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因疫情防控需要征用的,积极配合做好执行当事人的法律及政策释明工作。
13、依法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正常经营
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原则上暂缓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强制措施。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为恢复生产经营,提出临时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等申请的,对影响其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部分,协调申请人同意变更为查控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为其恢复生产、获得信贷创造条件。
14、审慎采取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措施
对疫情防控部门、疫情诊疗机构以及生产经营疾控或医疗防护物资的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不以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为由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暂不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乘坐高铁、飞机以及入住宾馆等消费行为。已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向法院申请临时删除其失信信息、临时解除其消费限制等措施。
15、提升民事保全中心效能
建立企业诉前、立案、审理、审理后执行前等阶段申请财产保全快速办理机制,统一审查标准;推动“以保促调、以保促执”,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降低企业解决诉讼成本;对企业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交保证金困难的,在充分考量必要性担保的基础上,对历史经营状况良好且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采取灵活的担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