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位
公开遴选职位包括副处长职务和二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职级职位。
公开选调职位为副处长职务。
二、报名范围和条件
(一)公开遴选
1.报名范围:
(1)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2.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计算工作经历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
报名人员应符合在本机关工作的最低年限要求;没有规定的,须在本机关工作2年以上。
上述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行政村(城市社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央级事业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或省区市直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企业总部机关,不在此列)工作的经历。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及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3)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条件,且担任与报考职位相同职务层次的职务职级。
报考副处长职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3年12月以后出生);报考二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职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3年12月以后出生);
(5)具有职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和岗位任职能力。
(6)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文化程度。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8)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作经历年限和年龄的计算时间截至2019年12月,现任职务职级以报名前的任职为准。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6)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开选调
1.报名范围:
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报名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调任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下列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现任中央企业总部工作部门下设处室负责同志或企业总部及下属单位相当职务层次人员;现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工作部门(处室)或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及相当职务层次人员;现任市(地)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层次人员;在中央企业地方下属单位工作的,比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属企业现任相当职务层次人员;以及在上述国有企业工作,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须在五级、六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须在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市(地)直属事业单位副高级岗位2年以上或正高级岗位。
(2)具有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和岗位任职能力。
(3)报考副处长职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3年12月以后出生)。
(4)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文化程度。
(5)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公开选调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符合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作经历年限和年龄的计算时间截至2019年12月,现任职务职级以报名前的任职为准。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7)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