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消防救援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行政许可后,消防救援机构将在30日内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处罚。
一、适用对象
公众聚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办理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三、受理地点
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厅308(高新区舜华路750号)或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s//xfwsfw.119.gov.cn)
四、申请材料
1、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2、营业执照;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场所平面布置图;
6、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7、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第1、2、3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五、办理流程
六、查询方式
窗口咨询: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厅308(高新区舜华路750号)
电话咨询:88985119;
七、法律责任
消防救援机构经现场核查,发现单位(场所)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依法撤销许可并予以处罚。对做出虚假承诺的单位和个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八、其他说明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项目当场办结领取。